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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司法》和“升级”股份回购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6:00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股份回购制度正处于“升级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回购股份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利用股票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是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修订后的《公司法》还适当简化了部分股份回购案件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公司持有股份的金额上限,延长了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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