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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讲讲:什么情况下不会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 : 2021-12-13 10:23:52

千百惠小编讲讲:什么情况下不会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一切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也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按照其本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分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前,有必要先了解著作权的含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因此,我们把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称为侵犯著作权罪。显然,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观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和销售有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

那么,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报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是,作者的姓氏是深圳注册公司的手机名称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一)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政、经济、宗教方面的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在嘉兴、沙田镇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本博物馆收藏的作品,用于展示或保存版本;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者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展示在户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将已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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