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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财产和行为税的这五问请收好~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52:59

快来看!财产和行为税的这五问请收好~

1。房产由自用转为出租或出租转为自用时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因此,对于冷水河、番禺房产由自用变更为出租的情况,应按房产交付出租的月份填写从价变更日期;房地产租赁变更为自用的,租金征收变更时间填写为房地产租赁结束的月份。

02。自然人是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地方减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发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深圳市注册公司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减税优惠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文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0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帝子〔1986〕8号),19。新建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受建筑企业委托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出租、出借新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其次是关于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征收。

(二)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地产的,从出租、出借房地产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0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以综合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全面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一、实施全面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可选择进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覆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05。纳税人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帝子〔1989〕140号)规定:2 .对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有的多层建筑用地征税。

纳税人与免税单位在共同使用权土地上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占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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