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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享受这些企业所得税优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10:22

两部门发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享受这些企业所得税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大幅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进行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实施期内修订的,自修订后的石嘴山版、万江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部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对其总部和分支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收入征收15%的税率;对于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15%的税率仅适用于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收入。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深圳宝安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收入,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

(二)被投资国家(地区)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新购(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摊销;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新购(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缩短折旧摊销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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