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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答案→疫情防控期间发票问题咋处理?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13:39

近期,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密集出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开具和办理发票时遇到了很多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相关政策问答。
享受税收优惠如何开具发票 1.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了,那我们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1、2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发票已开相关业务如何处理4。我们公司有一家提供住宿服务的连锁酒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对2020年1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跨月,不能作废,需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前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
5。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关键物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司已于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据此,你公司可先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再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
6。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我公司2020年1月销售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应该如何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然后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贵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到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信息中的税目,仍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栏目中填写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项、销项税额。如果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满洲里、宝安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份到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红字发票对应的负销售额、销项税额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信息中税目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栏, 且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对应栏和增值税减免税清单对应栏。 如果由于买卖双方沟通等原因,贵公司未能在2月份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开具。申请2020年2月到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信息一栏填写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及销项税额(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一栏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栏填写免税销售等项目。后期补发红字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应重复计算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普通发票的免税销售额和留抵税额。
7。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2月1日申报增值税时,我们进行了纳税申报,按税目纳税。下一步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就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如果选择更正当前申报,可以更正2020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和《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对应栏。如果选择下一报告期调整,可在2020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件信息的税目中通过开具其他发票或非发票栏目填写1月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及销项税(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目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目中填写1月、2月适用的免税政策。
上述应免征的增值税,今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扣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我公司于2月份发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当月作废,然后按照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9。我们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是我们公司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冲。应该怎么申报?
答:如果你公司未能在2月份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申请2020年2月份到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中列出未开具发票的税目相关栏目。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销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填列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后期补发红字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应重复计算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普通发票的免税销售额和留抵税额。需要提醒的是,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10。我们公司是山东的一家外贸企业。2019年12月,我们从湖北一家服装制造企业采购了一批服装,出口到韩国。但该企业在湖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由于疫情原因,对方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发票提供给我司,可能导致我司无法在4月份退(免)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退税凭证全部收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因疫情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集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方可申报退(免)税。因此,如果你公司不能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时间前采集相关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之后尽快采集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退(免)税申报。
发票供应和使用的便利举措11。税务机关为了做好疫情防控,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发票的供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0〕14号)规定: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生产、销售医疗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剂、药品等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lsquo附加版。& lsquo增量。,可以临时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实地检查。深圳哪种类型的注册公司最多?除税收违法行为外,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允许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S2/】12月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纳税申报期限前提交增值税发票数据?[/s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在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延长后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纳税申报截止时间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正常领取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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