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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标识中通用名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41:13

为了方便公众快速识别企业的经营内容,大多数初创企业往往选择特定行业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标识的一部分。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此类通用名商标对企业的整体商标战略确实有一定的限制。下面就来说说logos中常见名称对千百惠边肖知名商标保护的影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保护的范围,即第三方的商标和标识排斥到什么程度和范围,除了标识本身的显著性外,还需要基于标识的可见性和相关公众的认知进行综合判断。具有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由于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广告宣传,通用名称与商标标识的其他部分形成完整的统一,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仍将受到限制。
具体来说,具有共同名称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已经与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甚至更强的一对一对应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所指出的:人民法院审理鹤山区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起诉商标指定的相关公众的共同认识,从整体上审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此时构成驰名商标的标识是【XX食品、XX文化】整体而非【XX】单独,即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可能完全延伸至【XX】标识。
此外,在商标异议、无效、侵权等行政或民事案件中,不当使用或使用后侵权的判断标准是相关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即争议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所标示的商标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
在判断其他商品和服务可能出现混淆时,就标识本身而言,【XX文化】商标整体对深圳注册公司的认购制度划分没有快速了解,在相关公众中,【XX文化】会加强或扩大与其他带有XX字样标识的区别,如【XX国际】。也就是说,当相关公众看到【XX文化】标识时,很容易将其与【XX国际】标识区分开来,让相关法官很容易得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最终难以抑制其他企业的模仿。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普通商标和知名商家也是如此。基于我国长期以来重注册轻使用的实践,驰名商标引发的异化和认知误区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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