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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再许可使用合法吗
发布时间 : 2021-12-26 06:21:38

据悉,法律可以视为无禁止,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商标注册人行使和处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就应当受到尊重。我国《商标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S2/】2013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没有禁止再许可的规定,更没有得出商标注册人只能自行行使注册商标使用权,而不能授权他人使用的结论。上述结论不能从本法关于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中得出。[/s2/]
理由是: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将注册商标重新许可给第三方,属于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但是,对于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后的再许可,商标注册人要承担与直接实施许可本身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分许可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到损害注册商标的商誉,商标注册人也要承担。因此,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分许可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完全彻底地转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收益权、续展权、处分权等权益。因继承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也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完全彻底地转移给了新的权利人。再许可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将注册商标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和许可权转让给他人,不会导致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方可生效的规定,不能导致商标注册人不得授权他人重新许可的结论。
允许商标注册人出售注册商标许可权,承认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分许可的合法性,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快速扩大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也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当然,实施分许可应当由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独占许可或通用许可均为注册商标使用权,不涉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这三种许可的区别在于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保留商标使用权和在泰州、长安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无论是一般许可、独占许可还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分许可都要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只要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三类被许可人都可以实施相应的分许可。
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早就认可商标注册人授权分许可的合法性,允许授权分许可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分许可合同备案。1997年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载明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者出具相应授权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其中有重新许可的专门栏目,并在《填写说明》中注明:重新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第三方通过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重新许可的,应当在& lsquo重新许可。选择& lsquo是的。,填写许可人的原始记录号,并提交授权函供注册人同意再次使用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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