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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探究

发布时间 : 2021-12-29 06:31:08

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探究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目前实践中对不良影响判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该条款所保护的利益、商标内在含义的确定、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的知名度、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

01。侵犯民事权益案件不构成对台州、深圳、龙华新区其他注册通信公司的不良影响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利影响条款不应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在乔丹商标行政诉讼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不宜认定其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为《商标法》已另行规定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

02。商标固有含义的确定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引》第8.6条规定,如果根据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词典、工具书等官方文件,或者宗教领域人们的共同认知,能够认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负面影响的, 可以认定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各种含义的标志,如果其含义之一属于上述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仍应视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在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2]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成虽然具有护城河的含义,但除此之外,根据《道教辞典》的记载和豫园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黄成作为道教神的历史悠久,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神。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镇神作为商标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03。商标本身是一个中性词,但在某些商品类别中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本身并没有负面甚至正面的含义,但当作为商标使用时,仍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在中国人民幸福商标行政诉讼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幸福通常理解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一个国家人民的幸福。对杀鼠剂、病虫害防治等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很可能引起公众的反感或负面联想,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goingdown商标行政诉讼[4]”一案中认为,商标“GoingDown”的直译有坠落、下沉的意思,但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情况下具有不文明的意思。为引导中国公众树立积极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停止以踢脚球迎合三俗,充分发挥正义在传承主流文化意识和价值观中的引导作用,发挥商标传播价值作用,确认商标诉讼存在不良影响。

04。商标知名度对不利影响判断的影响【/s2/

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时,对是否考虑商标受欢迎程度有不同的看法。在黄成商标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争议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也不应损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但在阴阳师商标行政诉讼[5]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纠纷中阴阳师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奉行阴阳学说的工匠;& middot& middot写符号和咒语的日本巫师。但在争议商标的使用在游戏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较高知名度后,原告开发的游戏与争议商标的阴阳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middot& middot& middot同时,考虑到相关公众本身具有较高的歧视性,争议商标不会对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与游戏有一定关联的商品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它在漫画和其他商品中并没有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同时,动画片的受众整体比较年轻,歧视性较差。因此判定争议商标对漫画等商品有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商标的不良影响不应因其使用而消除。虽然有些商标在长期使用后可能会有第二层含义,但第二层含义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其第一层含义的消失。对于具有多重含义的标志,只要其中一个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仍应认为该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其次,《商标法》第十条本身就是禁止条款。如果使用能够消除商标本身的不良影响,其实就是变相鼓励使用,从而获得合法性。

05。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s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引》第8.6条规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不利影响不适用于当事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而无意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规范的是应用行为,而不良影响主要规范的是使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这种行为,在新的申请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可以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和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以撤销。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时回避球迎合三关的主观意图,由于商标既能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又能向消费者传达品牌的文化价值,这种主观意图会对不利影响的认定产生较大影响。在MLGB商标行政诉讼案[6]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也曾申请过曹尼玛等商标,且有明显的媚俗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使MLGB产生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法院将严格控制《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认定,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注意避免,减少被拒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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