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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最关心的税率与扣除率问题来啦!(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05:13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现将这些高频问题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助你深刻理解,解决困惑。
1。4月1日以来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的,原16%税率调整为13%。如果适用原10%的税率,税率将调整为9%。
2。4月1日起,有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9%税率?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 mdash& mdash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孝感、增城食用盐;
& mdash& mdash居民用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和煤炭产品;
& mdash& mdash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 mdash& mdash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mdash& mdash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本次增值税深化改革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原10%抵扣率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原10%抵扣率的,抵扣率调整为9%。
5。乙公司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核定扣除法。2019年4月1日后购买农产品的适用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货物销售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深关于在哪个网站登记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16%的税率调整为13%;如果适用原10%的税率,税率将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抵扣率为13%;如果适用于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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