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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我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
发布时间 : 2022-01-04 06:29:4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附加信用优惠待遇的纳税人有很多,但都被附加信用的相关问题难住了?别慌!看完这些问答,你就什么都懂了~
【/s2/请问2020年转出公司2019年已计提额外抵免的进项税额时,纳税人是否需要继续计算2020年额外抵免的变动?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信用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信用,余额的信用停止。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说明扣除额的变化。在本例中,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有余额,则额外扣除可以在2020年继续扣除;2020年转出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相应减少抵扣。
02加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本政策到期前核销时,余额的增减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扣除,余额在老河口市停止扣除,在石碣镇扣除。信用政策执行期满前,纳税人将被注销,信用余额也将适用上述规定,不予相应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添加了偏移量的余额,包括正数和负数。
【/S2/】03请问上期进项税额计提,进项税额转出,何时调整附加扣除额?
答: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减少附加扣除额。
【/S2/】04请问适用抵扣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末的免税额是否可以在5月的纳税期内按10%计算?
答: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扣除。2019年5月计算纳税期附加扣除时,4月末剩余的增值税不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10%计算附加扣除。
05请问如果有未结清的抵扣,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不是,抵扣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一个额度,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扣除额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不包括在免税额中。当期未扣除的免赔额可以扣除加上免赔额,结转下期进一步扣除,不能申请退税。
【/S2/】06如果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因前期购买房产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是否可以计算额外抵扣?
答:根据39号公告,纳税人已取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抵扣的房地产,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抵扣销项税额。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适用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当期计算附加扣除。
【/S2/】07如果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的可扣除额是否会影响期末的免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扣除的扣除项目全部结转下期扣除。因此,额外扣除不会影响最终免税额。
【/S2/】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以计提但尚未计提的免赔额,在确定适用的免赔额政策时,可以与当期一并计提。申报表是按月调整还是当期一次性计提?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计提但不能计提的免赔额,在确定适用的免赔额政策时,可以与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在确定适用的扣除政策时,应在当期一次性计提应计而未计提的扣除项目,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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