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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分享: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2-01-05 06:28:19
商标案件发生时,被告可以援引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为合理使用辩护。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告人使用的文字、数字的形式多样复杂,合理使用是否成立需要具体分析。那么,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呢?让我们看看下面的千百惠·边肖。
1。除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增加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其说明性是标准。
商家为了说明本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可能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本商标前加上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等描述性文字,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大大降低。例如,一家为诺基亚手机生产匹配手机电池的制造商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记了“诺基亚”字符。因为字符for的存在,分化程度增加,应该不会造成电池来源的混淆,是合理的使用。
2。以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或者文字、图形是否足以识别、区分商品来源为标准
由于被告没有将文字、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故意使用,客观上也不足以认定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文字、图形混淆商品,因此这种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而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送货车等显著位置使用“1”字,而“1”是另一种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因此百事可乐被起诉。但根据上述标准,法院认为,百事可乐的广告使用该词,主要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质量为第一(第一)。百事可乐本身就是知名品牌,这种质量第一的描述不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应该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构成侵犯1号商标权。
3。以描述性文本作为标准【/s2/
描述性词语的使用方式是猜测用户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用户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放在产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增亮、进行艺术处理等。为了吸引注意力,而将其他描述性文字和自己的注册商标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很容易推断出用户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产品的来源,不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为NOKIA手机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如果在电池的显眼位置标注NOKIA的字符,故意突出诺基亚的字符,而深圳公司的注册银行U Shield将其商标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尽可能缩小字符甚至不标注,那么就可以看出用户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很容易被误认,这种使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4。以是否同时拥有自己的商标为标准
如果用户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对自己产品的描述,同时也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标记,那么可以推断用户更多地使用这些文字、图形作为对产品的描述,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搭便车的企图,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产品来源的误解,因此这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使用。比如联想标注了Intel Inside的商标,强调其CPU的高品质,同时标注了自己的商标Legend,要合理使用。相反,用户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更加明显。
5。将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标准
如果用户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名字,商品名称或商品的名称、形状和产地,则相对简单,容易识别。然而,关于商品质量和功能的描述性词语繁多,难以区分。在这个时候,了解商业惯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遇到诉讼,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会更容易做出判断。比如很多磁带、光盘上,主题或主打歌往往放在正面的显眼位置,而制作、介绍、发行公司和商标则放在背面或侧面,用较小的字体标注。这似乎违背了合理使用的意图,但实际上这是唱片行业的商业习惯。它们的用法正好和常见的商业方法一致,所以应该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的利润是否会因为被告的使用而下降或名誉是否会受损为标准【/s2/
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使用其商标后原告声誉受损、经营业绩和盐田区明显下滑,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一后果与被告的使用有直接联系,那么就可以认定是被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项标准并不相互排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调查清楚事实,综合运用标准,才能做出更中肯的判断。实践中需要丰富相关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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