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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1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个证明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取消10个纳税证明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认证项目暂停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务证件注销相关工作,不得留存或变相留存,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纳税人;及时修订有关注销事项的规定、报表、凭证和征管程序,明确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机关应以此次清理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加便利和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税务凭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丹江口、三水区分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口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个证明项目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认证项目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个纳税认证项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税务证明事项决定撤销
此次决定取消的10个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个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来看,专门办理税费事项需要从第三方取得的证明材料有2份(买方机构境外所在地的服务场所证明或居住证明),现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8份(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证明、提款证明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通讯社证明);就经济主体而言,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有7项(境外服务场所或买方组织所在地证明、境外税务登记证、许可证、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证书、提款证明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相关文件复印件),与个人等其他主体相关的有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通讯社证明)。
(二)取消认证项目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所列证明项目注销后,无需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加强后续管理。附件中列出了每个认证项目的具体替代措施。
三.公告的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商务秘书的费用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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