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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15:37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合规性,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看看千百惠·边肖有什么变化。
《办法》将偷税漏税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从欠税金额100万元以上降低到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可以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告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办法》主要对案件撤销17年后深圳注册公司的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程序等进行了修订。详情如下: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变更为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主要是认为这一《办法》是惩治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制度,而“绵竹市”“港加失信”一词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的表述,修订后更加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二)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修改在偷税标准方面,《办法》将偷税标准由欠缴税款100万元变更为欠缴税款10万元。
另外,需要提醒那些已经逃(失)联系的纳税人注意。《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将逃(失)联系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
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部分企业因逃避(失联)而未能履行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目前逃(失)逃企业增多趋势,《办法》将存在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并明确逃(失)税已被税务机关确认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认定标准之一,包括在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逃(失)税的和在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已经逃(失)税的。
为加大对离家出走(失联)企业的冲击和打击力度,对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离家出走(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30日,将纳入公告范围。同时,30日公告期给予逃(失)税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和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保护纳税人权利。
(三)关于信息公布的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为维护冒用信息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处罚的准确性和方向性,《办法》明确,法院判决认定的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且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涉案的,只公布实际负责人的信息。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为与时俱进,进一步提升惩戒效果,《办法》将公示期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四)关于信用修复的修改规范信用救济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公告前后偷税、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规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和处处制约的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信用修复体系,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也成为税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信用减免措施范围,明确规定了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不纳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信用修复措施也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核查确认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偷税漏税案件。
(五)关于惩戒措施的修改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在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未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列出。对于未向社会公布的,税收抵免水平降为D级。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超期支出或者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谎报纳税,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未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该年度全部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方式,阻止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印章的;
(八)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逃避(失去联系)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前款第(八)项所称逃逸(失联),是指在税务局稽查局执行案件完毕前,被检查对象未履行纳税义务,离开税务机关监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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