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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税务部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 2022-01-14 08:12:06

纯干货:税务部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的解答

第一项: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年销售额标准高的考虑。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也越来越模糊。50万元的标准谁来执行,80万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谁来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划分,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整合现行的三级标准。

二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纳税人给予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让他们自主选择做普通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非常受欢迎的政策。通过统一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至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较低标准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简单计税带来的税收便利和减税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项: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s2/】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应该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重新注册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普通纳税人,才能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超标,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把这两个条款理解在一起,就是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普通纳税人,包括强制和自愿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允许重新登记的企业不包括按照500万元标准登记为普通纳税人的企业。

条件二: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再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普通纳税人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在2018年5月1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第一项条件要求,不属于重新登记范围。

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变更登记?

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普通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事情,重新登记的过程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实施时间为2018年5月,深圳前海注册公司变更的第1天,停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需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8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在5月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后,你不能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s2/】三、转移登记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登记之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移登记日当期,增值税仍按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理解这篇文章的规定重点是下一期和本期。

所谓下期、本期,是指税种所属的期间,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无需过多解释。但由于按月和按季度纳税的期限不同,在实际执行本条时可能会出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按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注册后将继续按月缴纳原税款。这个情况很简单。在转移登记日当月,仍按普通纳税人规定缴纳税款,从次月起简单计算税款。

第二种情况,注册后原按月纳税改为按季度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按季度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可能会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对此,在转移登记之日的当月,仍应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转移登记日的次月起,应简单计算税款,并按季度缴纳。比如,转移登记日期的月份是7月,纳税人在7月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开始,按季度简单计算缴纳税款,8月至9月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缴纳报告期内。

第三种情况,原税按季度缴纳,转移登记后继续按季度缴纳。这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在过户登记日的季度,仍然按照江油市和越秀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季度开始简单计算纳税。

第四种情况,按季度纳税,登记后按月纳税。在我们的判断中,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如果是,在转移登记日的季度内,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改变简单的月计税方式。

【/s2/】四、未抵扣进项税如何处理。

近年来,增值税的管理就是尽可能扩大普通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允许普通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允许已经按照较低标准注册的普通纳税人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很多新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重新注册纳税人的不可抵扣进项税是重点之一。

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会认为,没有扣除的进项税应该转出,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虽然这很简单,但也有很多问题。第一,不可抵扣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移到成本就意味着不能再抵扣,对企业不利。第二,未来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可能会在重新注册前对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以及税务报销进行检查和自检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计算,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第三,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为未缴纳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需要继续计算未缴纳的进项税。

如何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有几种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建立账户进行管理,并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目,要求纳税人按月填表。但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会计负担,不是最佳选择。经过反复考虑研究,最终确定重新登记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的最终留抵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科目,这样,既能满足需要,又简单易行,且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第五,重新注册前如何调整业务。

转移登记后,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其在普通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购买可能因折扣、暂停或退回销售而需要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重新注册的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交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大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如有上述业务,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不需要纳税人重新计算最后一期涉税数据,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与原申报结果相比,纳税人可能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无需重新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但会并入当期应纳税额进行销售折让、暂停或退回,并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这需要大家的关注。

第六,转移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有相应规定。在这里,我会帮你整理它们:

首先,从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应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为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实际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普通纳税人期间使用过税控装置、核对过票类的重新登记纳税人,在重新登记后可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第三,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变更发票、补开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

第七,重新注册的纳税人是否永远是小规模纳税人。[/s2/]

这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照较低标准登记的普通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了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纳税人在重新注册后将永远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外,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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