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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7:55: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2018年7月23日

【/s2/】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保障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s2/】

1.注册资本一元的公司和新税务机关在深圳上市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印章。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含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下同)格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新启用的省(区、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是新开启的发票监管印章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刻细线,上环刻国家统一发票监管印章字样,中间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倍字样。& times省(区、市)税务局的字,环下的字是,比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楷书字体7磅,印刷颜色大红色。发票监制章新式样见附件。

3.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阿城、深圳税务局新推出的发票监管印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格式文件可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印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各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相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经营者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本中的发票监制章根据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监制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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