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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管理注意事项别付了款还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8:05:40

凭证管理注意事项别付了款还不能税前扣除

很多纳税人都遇到过由于凭证不规范、政策法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缴纳后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及税务处理。纳税人根据《办法》取得并管理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可以有效避免无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115.png" alt="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深圳怎么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业执照" />引发争议的合法有效凭证

作为税务稽查干部,我见过太多纳税人缴税后不能税前扣除而遭受损失的案例。分析这些案例,既有纳税人取得和管理税前扣除凭证不规范的原因,也有政策法规不明确的原因。《办法》的颁布有望改变这种状况,前提是纳税人彻底了解《办法》。

有这样一种情况,企业取得购进货物的收据但未取得发票时,税务机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a餐饮企业2015年、2016年先后采购肉类、冷冻品原料,总价260多万元。取得的凭证均为销售方开具的收据,结转至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后计入当期损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2017年7月,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A餐饮企业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年11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A餐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某餐饮企业因不服上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被告检验局和原告A餐饮企业均同意费用扣除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然而,双方对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存在争议。被告检验局认为是发票,而原告A的餐饮企业认为不仅包括发票,还包括其他财务凭证。本案争议的成本费用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发票应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明。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甲餐饮企业的诉讼请求。

a餐饮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是因为其采购业务真实,且已被被上诉人确认,采购的农副产品是与企业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现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的购买业务真实,财务程序健全,确认上诉人的购买和支付行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符合合理支出的要求,应当允许扣除,无理由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被上诉人主张合理费用需要提供发票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认为所购货物只要实际发生,就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征管的明确规定不符。法律明确规定,计算企业成本所依据的凭证应当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三个条件,才能准予扣除。只有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凭据才能税前扣除,但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有效的凭据只能视为发票,应是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虽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但仍不能视为收到根据合法有效的票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借据。上诉人关于收到借条时记载的费用为合理的实际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稽查局的决定。

类似的案例也有很多,争议的核心是哪些税前扣除凭证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这是《办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也是《办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企业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130.png" alt="企业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大类

《办法》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证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实际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

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会计费用(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税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最常见的内部凭证包括:企业支付员工时制作的工资表、自制的发放出差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的单据、相关企业之间的广告、业务推广费用分摊协议、自制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消耗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要求,能直接反映成本费用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外部凭证是指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据等。,是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最常见的对外凭证包括: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的符合要求的发票、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取得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印制的铁路票据、企业缴纳工会经费后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上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支出实际已经发生。真实性是基础。如果企业的经济业务和支出不真实,自然不会涉及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约定、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供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核查,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所反映的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合法性和相关性是核心。只有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与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明力,才能作为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同时,还应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

代办工商注册-北京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公司股权变更-就找千百惠"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804.png" alt="代办工商注册-北京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图们,盐田区公司股权变更-就找千百惠" />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的依据,是税前扣除凭证的根本属性,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至关重要。因此,《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两部分。

正常情况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

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中,鉴于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大量来自中国,但也有部分来自境外,《办法》对境内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和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从中国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对应项目是否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1.对于应税项目支出,原则上要求收款方(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至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属性,在此之前,虽然强调过,但从来没有要求在所得税扣除前必须取得发票。过去强调发票抵扣,实际上是针对应税项目。发票从来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但却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

为减少类似上述A企业的纠纷,《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发票这一使用最广泛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销售方是否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发票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为依据,收款凭证应包含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印制的铁路票据(如高铁票),支付给员工用于高铁等铁路运输的,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如果对方是单位,除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据、分单等。,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将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发生费用的企业应当使用自制的原始会计凭证和其他内部凭证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殊情况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因此企业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

鉴于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对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补改。为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随后对纳税人补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作出了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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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以及相应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各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并发生多起案件。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废铜,2014年期间,其先后取得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合计纳税额280万元,已通过认证,申报抵扣税款280万元。购入的1647万元废铜已于2014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于2014年结转至1207万元,2015年结转至440万元。

2016年5月,乙公司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并通知甲公司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甲税务局稽查局立案稽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甲公司缴纳增值税280万元;201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2万元,2015年缴纳110万元。甲公司不服甲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和甲国家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涉案的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原告系善意取得,所购废铜均已进入2014年生产成本。被告确认原告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原告支付增值税,但未查明与原告相应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不清楚。税法明确规定,虚开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对于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31张,被告要求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故撤销被告A在《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a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法律依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审并无不妥。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企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了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同一张发票涉及的两次退税决定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即增值税退税被批准,而企业所得税退税未被批准。

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决定未获批准,并不是因为虽然有人理解发票是虚开的,但经济业务是真实的。这一原因的根源在于法院认为,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为消除上述争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包括虚开发票在内的不合规发票以及其他不合规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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