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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教会你如何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8:14:36

一个案例教会你如何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制了《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指引1.0版长治屏山》(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讨论如何叠加加速折旧和附加扣除的政策。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是会计或税收折旧,孰小孰大。计算方法复杂,难以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7〕40号调整了加速折旧费用的征收方式,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

在97号公告解读中,举例说明了计算方法:某汽车生产企业于201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一台R&D活动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折旧8年,税法规定的深圳注册公司公安备案最低年龄为10年,不计残值。企业A选择加速折旧法缩短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缩短至6年(10 &倍;60%=6)。2016年计提企业会计处理150万元(1200/8=150),因加速折旧可抵扣税款200万元(1200/6=200)。申请额外扣除R&D费用时,75万元(150×50% = 75)。8年内设备用途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每年附加扣除政策的,企业可在8年内每年从其150万元会计仪器设备折旧费中加计扣除75万元。企业会计处理折旧满4年的,其他条件不变。那么,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的折旧额为300万元(1200/4=300),因加速折旧折让可抵扣税款的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主张享受R&D费用附加扣除时,实际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将不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200万元。50%=100)。设备使用6年内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每年附加扣除政策的,企业可在6年内每年200万元的会计仪器设备折旧费中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实例,根据40号公告申请扣除R&D费用时,如果设备使用6年内未发生变化且每年符合扣除政策,企业将在6年内每年直接从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税前折旧费中扣除100万元(200 &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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