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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承担责任」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终于不用月月零申报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25:33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股东出口退(免)税申报责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需要实施免税、退税的单位仍将提交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号)

回答很多人的问题,答案要具体到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机关审核更新后!

为什么同时使用免税、信贷、退税做出口退税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制造企业)每个月都要申报退税?即使是不退税的商家,也要“零申报”?我们来看看原政策,明确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1月份出口的货物,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免税退税申报和营业税免税申报”。也就是说,制造企业的月度出口必须在出口月份结束后的申报月份内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困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首先通过税务公司股东负责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公共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待排除分录正确后,方可进行月度申报。如果税务机关无法提供远程预申报公共服务,企业可以到负责的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对生物医学票据不均匀的出口货运劳务按月申报退(免)税,但应在税务机关按时通过生物医学检查前同时办理退(免)税。"

12号公告要求月申报前预申报,避免正确录入,数据不均匀的业务要求也要做退(免)税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变更必要性的公告》(国税发〔2013〕61号)明确规定:“出口货运劳务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运劳务公司取消股东责任和公共服务),在每月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应当根据当前申报的必要性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的明细与生物医药等同一个管理机构的明细无误后,才能提供明确定义的申报退(免)税单的电子统计、信息和月申报,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只允许办理退(免)税申报,因为出口业务需要文件资料齐全。如果某个月末没有退税申报业务,会出现空块。由于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核对增值税申报的统计数据,如果增值税的统计数据在某些月末没有上报给审核系统,在收到审核后的月末退税时会造成增值税不符,给退税审核带来困难。因此,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要求对那些没有退(免)税的月份进行“零申报”,即只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1月份增值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统计数据),生成汇总表上报税务局。这就是制造企业“零申报”的由来。

16改革要求制造企业仍需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仍要求制造企业互免退税申报。对于增值税数据,系统可以动态获取和收集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理论上,在审核更新后,生产企业仍然需要将增值税统计数据传输到审核系统数据,但税务机关需要从征管系统动态获取企业申报的增值税统计数据。那么,当月末没有退税申报时,就不需要通过“零申报”来补充增值税统计了。

那么,取消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零申报”后,制造企业应如何申报退(免)税?

1.虽然改革取消了预申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明确规定“文件齐全、数据齐全”后才允许取消月度申报,但仍需以完整的文件和数据申报退税和出口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负责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明细无误,同管理机构生物医药。理论上,如果在某个月末没有数据完整的出口业务,制造企业仍然做“零申报”,只需要在月底数据采集时做退(免)税申报,和外贸企业的操作一样。

2.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业务退(免)税数据齐全的情况下,仍需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但在卫生公司注销股东承担纳税申报表责任的情况下,增加了“退税统计计算”程序,即只能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可抵扣累计、寒假留成三项出口营业额累计统计数据。为什么要输入三个统计?是为了弥补当前退税汇总表中这些项目因月末未申报退税而造成的统计数据的不足。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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