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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的修改?(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0:10

【/s2/】公司法登记:【/h/】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修改?(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有...

不可以。 还是这条规定内,有“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的规定。你们是以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申请注册的,就得一次性交清全额了。

【/s2/】公司法登记:【/h/】新公司法给企业登记带来哪些便利?爱问知识人

一、新G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G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G司的注册资本为在G司登记机...展开全部

【/s2/】公司法登记:【/h/】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如何登记?爱问知识人

众所周知,在2014年3月1号《新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不再需要前期到银行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即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同时也取消了对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即便是1块钱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也可以成功注册。 另外,在珠...展开全部

公司法登记: 新公司法登记时的认购登记流程?

第一步、公司核名(4-5个工作日)1、可以委托上海誉胜注册公司客服进行核名(如: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2、提供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验资),约定认缴期限30年;4、确立公司经营范围;查询经营范围...展开全部

其他回答:公司章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h/】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s2/】公司法登记: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写吗?

不能随便填。注册资本是股东向公司承诺的投资款。如果公司不幸破产,或者有大额债务无法偿还,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1.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负责。设立有限公司的根本依据是股东承诺将其部分资产交付给公司,使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期限向公司缴纳出资。此后,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无论是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还是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2.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因瑕疵出资或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这对股东来说是一个法律风险。(一)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出资,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各股东承诺按期限出资的协议。全体股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的,可以承担两种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公司利息损失;二是对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未支付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据此,在认缴登记制度下,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现其债权。但是,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权利。(三)公司成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其全面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发起人、被告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转让瑕疵股权的受让股东和转让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要求上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股东承担立即缴纳未缴出资的风险。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未缴出资视为清算财产,未缴出资应当立即支付给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和应付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全部认缴的出资,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在分析注册资本的性质和出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注册资本的金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在确定注册资本金额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可能需要取得一定资质的注册资本金额,以及公司和股东的税务筹划。注册资本数额越大,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财务压力越大。当公司可能被清算时,所有未付的出资都将到期,股东需要拿出大量现金来支付出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注册资本金额较小,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收回初始投资的机会,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考虑到公司信誉的需要或者需要取得一定的资质,注册资本还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

【/s2/】公司法注册:新公司法中哪些注册公司需要注册资本?

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10万元,一次性足额缴纳。实践中各方一致认为这一规定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容易导致资金闲置。同时,从公司登记管理的现状来看,根据公司的业务内容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实际意义不大。对此,新《公司法》取消了根据公司业务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低至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在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纳出资,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足额缴纳。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成为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企)的奢侈品和专有产品。为了将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可以享受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将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这样,只要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缴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就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门槛大大降低。

【/s2/】公司法登记: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重大变化或突破

1.将“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

2.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建立“揭开公司面纱”或“否定法人人格”的新制度

4.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5.新增: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关于保护股东权利的新规定

二.其他变化

1.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公司成立更方便

3.废除或放松一些原有的限制性规定

4.一些原来的强制性规定变成了武断的规定

5.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

6.规定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继承

7.增加了一些确定性规定,以加强可操作性

8.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9.增加或扩大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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