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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公司注册信息」税务总局调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办法 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2:11
商务部网站死了。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的必要性》(商务部2014年第11号新闻稿),改变了货物运输和邮政行业。营改增制度改革后,需要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退(免)税管理(商务部)。
从2012年1月天津开始体制改革到2014年1月货运和邮政行业纳入体制改革,业务改革体制改革的企业数量从7家增加到9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也随着业务改革的推进而扩大。2013年初,司法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货物运输与邮政行业融合》
《体制改革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将铁路、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的国际运输服务纳入适用零税率范围;明确规定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采用租赁方式,运输工具采用租赁方式,英航空。承租人在国外的,退税由承租人整体改为出租人;外贸企业将在内部提供自己的研究和设计服务,这将从免税的必要性转变为免税的必要性。
为应对国税发〔2013〕106号文件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内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应的11号新闻稿,以完善税收征管。与47号新闻稿相比,11号新闻稿仅次于变化:一是明确规定了以货物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进口退(免)税额度的认定、整体零税率的适用;二是增加了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管理的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规定出租运输工具以出租方式提供国际运输的出租人,英航空,对港澳台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在申请增值税免税退税申报时不必提供载货单和载货清单;四是补充了外贸企业在申请免税或减税退税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增加了对从事内部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的明细和必要的办理。
11号新闻稿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会计年度进行销售的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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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实行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
第一条中华民国全境(以下简称全境)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需要实行增值税退(免)税。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全境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征税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统计增值税,是经司法部、商务部批准的统计增值税的政府总机构。
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按照司法部和商务部的明确规定执行。
与国外运单、提单、火车票目的地或者起讫点相同的货机或者公路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每架目的地或起讫点与港、澳、台地区的运单、提单或火车票相同的货机或公路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地区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区的运输服务。
将全国各地的旅客或货物运送到外国海关的类似管制区和娱乐活动,将外国海关的类似管制区和娱乐活动的旅客或货物运送到其他周边地区或外国海关的类似管制区和娱乐活动,向外国海关的类似管制区和娱乐活动的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第四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必须包括退(免)税和退(免)税。具体办法和比例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口货运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免退税所需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同时进口货运劳务且未单独审核的,应全额计算免退税额。税务机关审批时,按照零税率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进口货运劳务免税的比例划分退税和免税。
第五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向全境内提供相同服务的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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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日第六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依据按照以下明确规定确定:
(一)实施免税所需的退(免)税依据
1.按照铁路线路伙伴组织清算竞赛规则清算后的具体运输收入,是以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公司注册信息的旅客;
2.采用货运方式运输货物的,需按照货运收益进行结算,并在发票上注明“发站”或“到站(局)”含“边”字的运输费用,以及结算必要的相关国际列车杂费后的具体运输收入;
3.如果货物或旅客采用铁路运输,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货运飞机由多家承运商承运,我们将在清算后结算我们国航空公司的实际收入;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由一家承运人承运的,提供航空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免税、退税所需的其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查询公司注册信息(2)实施免税的必要退(免)税依据是购买应税服务
或者用中华民国纳税汇款核对公司登记信息票上注明的金额。
第七条为实施增值税退(免)税所必需的零增值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确认进口退(免)税额度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在平行进口退(免)税额度确定前提供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可在平行进口退(免)税额度确定后按时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以下要求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进口退(免)税额度:
(1)填写《进口退(免)税配额认定通知书》及其电子统计数据;
《进口退(免)税配额认定通知书》中的“退税银行账号”必须作为并发财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银行账号之一填写。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下列相同信息的复印件和信函: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采用水路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管理许可证》;铁路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外事飞行”的《公共铁路运输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许可证》空。铁路运输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主要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许可证》、《国际摩托车运输车辆登记信息限速许可证》;运输货物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包括“特许经营项目:铁路货物运输”的《经营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专业知识的证明材料;提供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应当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经营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专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铁路运输方式在mainland China提供往来港澳的运输服务,应当提供《干线公路运输经营管理许可证》和具有《干线公路运输证》的港澳直达运输车辆请求权证明。通过水路提供往来澳门和香港的运输服务,应当提供取得港澳铁路线路经营许可证的船舶的请求权证明;通过水路提供大陆往返台湾省的运输服务,需提供《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持有《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证书》的船舶的索赔证明;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外国(含港、澳)航空公司空货运、邮政运输业务”的《公共铁路运输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外事飞行”的《通用航空公司空经营管理许可证》;以货物运输方式提供往返澳门的运输服务,应当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货物运输”的机构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专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3.在港、澳、台地区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的运输机械以路程租金、时间租金和湿租方式租赁的,应提供路程租金、时间租金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
4.内部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新技术进口合同的签发。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劳务提供者进口货运劳务且未办理进口退(免)税额度确认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贸易商户登记簿》和《对外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登记证》的复印件和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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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日-第十条同时持有进口退(免)税配额认定的进口中小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当填写《进口退(免)税配额认定变更通知书》及其电子统计数据,提供与第九条所列相同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信息,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同时持有的进口退(免)税配额认定。
第十一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需要变更并及时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明确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并可以在税款结清前同时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时,应在财政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月内(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时,为下季度的第一个月,下同)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缴纳和退(免)税情况。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到相关汇票后,可在财政销售次月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文件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仍予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当按时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实施免退税所需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免退税:
(一)填写《免税和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图;
(查询公司注册信息2)提供当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提供每月申报免税、退税的电子统计数据;
(4)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具的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能提供电子统计数据,保留原始凭证备查);
(五)根据适用增值税查询公司登记信息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相同信息的票据: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需填写《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和信函:
(一)水路、铁路运输或者铁路运输,应当为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能够反映原收入构成的装载量、货物舱单或者其他收据票据。铁路运输和港澳台国际运输及运输货机由多家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公司空公司国际运输收入结算明细表》(附件2)。
(2)货运方面,提供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国际货运联运票据、铁路线路伙伴组织的清算函、铁路线路国际货运收入清算函申报明细表(附件3);客运提供政府机构出具的铁路线路收入清算通知书,在起运地从事货物运输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站”或“站(局)”命名的带有“边境”字样的国际铁路线路联运运单和货运票;
(3)以旅程租金、时间租金和英航空方式租赁运输机械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旅程租金、时间租金和英航空的合同或协议书。出租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定期包机、英航空服务而按时申报退(免)税的,无需提供第(1)项的证明原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原始凭证(不含杭空公司国际运输收入清算单申报明细表、铁路线路国际货运收入清算函申报明细表)只能提供电子统计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需填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航空空航天运输)》(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原始凭证及信函复印件:
(1)签订的提供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2)航空空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签订单位收入钱包汇票;
(3)通过提供导航空航天运输服务收到的开业付款明细表(附件5)。
3.内部提供R&D服务或设计服务,需填写《查询公司注册信息(R&D服务/设计服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附件6),并提供以下资料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和信函: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对应的“新技术进口合同签发”函;
(2)与国外单位签订的研究设计合同;
(三)与境外单位签订研发合同的收入钱包票据;
(4)为国外单位提供R&D服务的设计服务收到的开业付款明细表(附件7)。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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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第十四条免税所需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免税:
(1)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统计申报表》;
(2)填写《外贸企业外包应税服务(开发服务/设计服务)进口明细纳税申报表》(附件8);
(3)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列明购买相同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而出具的文件;
2.如果您从全国各地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请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外国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研究开发服务或者设计服务并进口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凭证进行纳税;
4.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三)项所列信息和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和函件。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以下明细进行人工审核。对于免税所需的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投入,不允许使用重叠审计调查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审计。审核中如有疑问,可将中小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调查结果或核实。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当从申报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者的申报记录中选取部分申报记录进行审查,具体内容为:
1.申报的国际运输查询公司注册信息传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明确规定;
2.提取申报记录申报的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与申报记录记载在同一载货清单或货物清单上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如以时租、旅租、湿租方式租赁运输机械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重点项目应审核时租、旅租、英航/【/k0/】的合同或协议,检查申请退(免)税的中小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明确规定;
4.如果以货物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重点项目审核提供的发票“发送站”或“到达站(局)”名称是否包含“边境”字样,是否与查询公司注册信息提供的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符。
(二)提供研究开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审查的具体内容:
1.中小企业申报的R&D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明确规定;
2.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另一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其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的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少于或等于从与其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钱包金额;
5.外贸企业购买研发服务或进口设计服务,除按上述明细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同。
< 查询公司注册信息p>第十六条进口自行开发的研究开发服务或者设计服务,退(免)税必须由免税转为免税。申报退(免)税异常增加,进口货运劳务处于异常状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外贸企业提交进口货运劳务相同的进项汇票,并按时核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购货单据有伪造、变造等细节问题的,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的有关明确规定处理。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进口价格偏低的,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防止征税可能性的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3〕112号)第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增值税查询公司注册信息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信息完整,符合退(免)税明确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审批,并同时设立退(免)税转库,退(免)税资金由机构外汇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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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日-第十九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商务部关于制止中小企业骗取出口退税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防止偷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3〕112号)的明确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不得申报退(免)税,并应按时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时免征或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公函》(附件9),并办理立案手续。自立案后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中小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情况的研究和监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电子统计数据,需要通过进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和报送。在进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数据生成和提交基本功能更新完成之前,待提交的电子统计数据可以暂按纸质信息提交。
进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第二十三条需要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和信函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函应标明“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中小企业印章。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信件与副本一致后,将副本退回并保留信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进行金融销售的年度为准。
分布: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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