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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残保金免征亟待统一明确起算时间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2:20

1公司注册地址10月14日,公司在成都重庆的小微雇主杨先生收到了财政部的批复。财政部在回复中表示,非常重视他前两天就“各地小微企业剩余保险资金豁免”问题向财政部提交的信函,“已转发财政部有关部门参考”。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支持和税收

。2014年10月31日和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相继发布文件通知,提出“在工商登记月三个月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公司注册地址以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日期”的起点如何界定,在上述文件中并未给出,以至于这种对小微企业非常不利的免税政策,在各地都有解释和适用。

2011年11月30日,杨先生在重庆成立公司经营“名牌产品”,仍按国家规定缴纳剩余保险费。2014年10月初,杨先生从网站上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发表的文章》)后非常高兴,因为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公司注册地址3月内的工商注册月份内, 已为残疾人安排就业且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数为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缴。

之后,财政部、商务部也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免于中央相关基金的通知》,重申了上述政策。

杨表示,国务院、财政部、国家配额局文件对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周”没有任何限制或附件。所以,这样一个对小微企业非常有利的扶持政策,应该是很清楚的认识和追溯过去的,即只要是《中国出版篇》的出版日期,注册三年的小微企业都应该纳入享受政策的范围。而他自己的公司是2011年11月31日成立的,应该在剩余保险豁免范围内。

然而,杨先生的想法被成都教育局拒绝了。为此,根据成都市教育厅、省税务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小微企业免于中央有关基金的通知》,全省对“工商登记注册周”进行了说明,即:“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自谋职业的,

对此,杨先生感到困惑。根据成都市限制性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2016年前夜才免缴剩余保险费。“按照这个规定,公司2015年没有小微企业,可以真正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免税待遇。”在他看来,这意味着它不符合“在中国发表文章”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小微企业免缴剩余保险费的“工商登记日期”的理解和执行可谓“五花八门”。除了成都市注册地址的规定,只有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可以免缴剩余保险费,种类很多。

如吉林、海南岛、贵州、安徽等地规定,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小微企业,在工商注册当月起36个月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底登记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不满三年的,严重不足的可免缴年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底收缴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返还。

青岛、福州等地规定,凡在《全国出版文章》出版后三年内对登记产生反感并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免征剩余保险费的规定。也就是说,2014年10月31日(含)以后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额前提的,在工商注册当月内免征36个月剩余保险费;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在《国家出版品》出版后登记注册不满3年且符合豁免前提,工商登记后不满36个月的,月末免征剩余保险费。

黑龙江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国出版文章》颁布后已注册并被反感满三年的小微企业,可免缴剩余保险待遇,每个小微企业今年只能享受三项免缴政策。

作为一个法定的中央政府基金会,为什么全省范围内伤残抚恤金的免交政策执行差别这么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回应

法学会副主任石全文讲师指出,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是免除剩余保险费的最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在中央文件没有做出具体界定的必然下,各地的实施政策差异较大,必然会使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实施免税外资的社会视觉效果非常差。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刘剑文认为,擅自改变剩余保险基金豁免的纯度和范围,不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中央政府基金会管理暂行规定》。该必要性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财政部的立法、行政事务法规和规章外,其他任何机构、单位和天津市最高人民政府不得批准设立或征用中央政府基金会,不得改变征用的简易性、改变征用的范围、国际标准和期限,不得减少、免除、延期、中止或撤销中央政府基金会。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设立中央财政资金

刘剑文指出,作为法定的中央政府基础,伤残保险的免、免是简单的,不能随便理解和改变,必须完全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否则政府的政策就失去了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信念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一体化。

专家建议全省规范残保费豁免前,财政部尽快明确豁免起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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