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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4:19

完成登记后,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应用程序、附带信息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所需的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系统注册外国公司进行统一核算的,还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应用程序、附带信息和计算机会计系统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未在全境内注册的中小村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财政部门的明确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国际会计、必要的处理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中小型天然气企业应按照《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型企业开采油(气)自然资源费用及人民币损耗、摊销、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规定,选择费用和资本的损耗、摊销、折旧的方式和期限,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5)本程序也适用于上述备案明细的变更。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税收执法公文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注册外资控股村民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国税发〔20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和管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

摘自《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开采油(气)自然资源费用及人民币损耗、摊销、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税务机关缴纳公共服务税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14〕1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关于印发修订〈省内税务机关公共服务支付条例〉2.1版的通知》(国税发〔2015〕40号)

【并发操作前提】

已完成财务登记且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非第三方纳税人。

【受理机构】【兼职,兼职周,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常驻负责人(接待注册外国公司)可返回网站办税服务大厅或全区办税服务大厅(需在网站办税服务大厅预约)。具体地址可以在天津税网查询,或者拨打12366支付公共服务电话。

[同期运行期]

纳税人在提供备案信息后,应当立即完成调查报告。

[提交的信息]

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报告:

(1)国际会计制度备案和审计申请白皮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必要的。

前提提交:

(1)财务会计应用,使用随附的复印件和信函(纳税人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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