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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代理人应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 : 2021-09-29 11:50:25

退休人员再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个人非全日制就业和再就业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提到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br/】(1)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且具有长期或连续的聘用和聘用关系;
(2)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员工享有与本单位其他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等待遇;
(4)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聘用人员的晋升和考核。【/br/】温馨提醒【/br/】自2011年5月1日起,公司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是退休人员重新任职的界定条件。
二。退休后再就业如何纳税【/br/】退休人员再就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工资薪金所得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
了解更多【/br/】01【/br/】退休人员再就业条件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吗?【/br/】答: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长期或持续雇佣和聘用关系的书面协议,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的。因此,只要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形成雇佣关系,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02【/br/】如果退休后既有养老金又有工作收入,合并后是否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退休养老金不纳入工资薪金。


文件依据【/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br/】(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用、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转让费、复员费和退休福利;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驻华使领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前款第十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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