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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达到折旧年限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规定:


股份制改革中资产评估增值时应相应调整账户,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提,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计算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根据实际逐年调整。企业股份制改革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在每个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资产评估增值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不考虑资产项目进行调整,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因此,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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