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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学分加扣款的相关问题你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9:27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


然而,许多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和广州鼎鸟财税边肖一起了解一些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问: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比例时,是包括免税销售、查补销售还是纳税评估调整销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时,销售金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金额、审计补充销售金额和计税销售金额。


问: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税收政策,纳税人是以差额前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该根据差价后的销售额来计算。


例如


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差额税收政策,并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计算销售比例时,纳税人销售商品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前的总价及额外费用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4万元。


那么这个比例应该按照4↑(2+4)来计算。


由于纳税人销售的四项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根据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问: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兼营出口服务,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请问加学分的政策是否适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和服务,存在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能计提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按照下列公式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能计提和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销售和跨境应税活动÷当期销售总额。


因此,如果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公司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未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按上述规定计算。


问:加计扣除的进项税是上期计提的。如果进项税转出,应在什么时候调整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的,纳税人应当在进项税转出当期相应减少加计扣除。


问:如果公司有任何未被抵消的额外抵免,是否可以申请保留退税?


你不能。


加、减、加政策是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一个额度,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的金额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存税额。


如果本期没有冲减完成,可以冲减增加,结转下期进一步冲减,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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