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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9:37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递延所得税处理中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次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被合并方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所有资产的应纳税成本,该成本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税法不确认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
(1)如果确认,将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将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两者无限循环;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第二次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资产转让收入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相关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应纳税成本。合并时,税法确认的商誉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是,在后续的计量中,会计上可能会计提减值,可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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