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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结算缴纳?
发布时间 : 2021-10-05 22:21:29
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企业的产量、销售额和企业应纳税额的行为,即核定征收。那么,企业结算缴纳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来和丁丁·伯德一起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介绍。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那么,如果企业按照核定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是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应纳税款:
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
四是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实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实审核困难;
五是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的月预缴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纳税额,预缴税款。按实际发生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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