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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12

2018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综合外贸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反映,部分旧合同按35号公告规定不能退税..为解决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1.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要求的,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在2018年6月30日前申请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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