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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并发布了相关细则解释。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13
2018年8月3日,茶山镇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茶山镇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解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其中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按照“谁纳入、谁剔除”和登记管辖的原则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挂牌和剔除流程。
《工作规则》明确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十种情形,包括: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注销的;
3.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传销提供便利,在两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Ps: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禁止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同时,他们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联合处罚。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多种多样,怎么办?
《工作规则》规定,企业因违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发生其他情形且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的决定,除名时间以最后纳入日期为准计算。
企业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申请除名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除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联系到注册地或经营地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由当地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同时,《工作规则》规定,对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从“黑名单”中除名。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手续,应当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并记录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直至期限届满。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对列入严重违法不可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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