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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电商公司,必须注意:电商立法二审对电商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27
《电子商务法》第二稿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商的销售业绩在上升,但也可以伴随着老问题:先涨价后打折,雇佣水军刷信,货不理想却又没办法退货...这些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从何而来,应该如何对待?在许多分析和解释中,法律缺乏顶层设计的原因被反复提及:电子商务发展了20多年,从未有过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双11”前夕,不少省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直指电商平台眼花缭乱的推广方式。“首付”和“首付”有什么区别?预付款的性质是什么?能退吗?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工商局已作出权威解释,但消费者仍有很多忧虑。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
将《电子商务法》第二稿与第一稿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条款不仅数量增加,而且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用户注销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竞价排名中为商品或者服务明确标注“广告”...这些条款针对的是消费者最关心、现实中最头疼的一些问题。
“在电商法二稿的78个条款中,约有20个地方提到了‘消费者’一词,足以说明电商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第二次审查最大的亮点是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标准的完善。“事后的任何缓解都不如事前的预防有效。消费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抱怨甚至诉讼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成本太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尽量提前构建高效的防范机制。"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可能是电商平台最麻烦、最顽固的问题。一方面,各种假货假货在网上肆无忌惮地打折兜售,千方百计吸引消费者眼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办法维权,不知道向谁投诉,也不知道向谁索赔。
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第二稿进行了特别修改,将“电子商务平台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要把“知道”改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司法实践中,“明知”难以证明。“如果电商平台辩称不知道,将很难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意味着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与其自身规模、能力、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设定问题。”
专家学者在赞扬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即虚假投诉问题。有时候,出于谨慎的态度,电商平台会对一些有争议的商品采取冷处理措施,即使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明不存在侵权,也依然拒绝放行商品。
而且,平台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杜绝滥用投诉权,“比如要求投诉人在实名登记系统投诉并提供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现行法律已经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相应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以用来追究恶意投诉人的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无需重复这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充分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体现。”
如何克服法律的滞后性?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商法进行了一审,近一年后又进行了二审。这项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法律是否足够完善,能否尽快出台,各方意见不一。
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问题外,如何协调该法的现实性和前瞻性,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制定电商法的过程中,微信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还在不断涌现,这让我们意识到‘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意义。”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确实注重立法的前瞻性。第二次审议稿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二为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样,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都可以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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