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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工商总局发布新形式下企业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37

2017年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形式下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双通报”落实不到位,企业名称不规范,新兴产业经营范围难以界定,对企业简单注销登记的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企业注册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工作,推动“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改革向更深更广领域延伸,更好服务群众创业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相关改革措施。


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让企业享受改革成果。一是认真落实“先许可后发证”改革措施,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未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不予登记;对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登记。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在一定场所登记,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市民创新创业。坚持方便登记、社会化管理的原则,继续开展“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按区域、行业集群登记等多元化改革,进一步释放住房资源。四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对境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外商投资比例。


二、做好“双告知”。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行许可”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双通报”职责。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核准事项目录,加强与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各级审批部门的规范性表述和后核准事项涉及的业务范围,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核准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双通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二是要认真告知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接收、保存和管理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三要坚持“登记部门通报”和“审批部门认领”相结合,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交流平台建设,推动各级部门利用共享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审批事项“双通报”联动核查对账机制,确保相关审批部门及时认领并有效反馈通报信息;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协调等监督问责机制。


三、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


各地要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依法纠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一是注重鼓励创新、规范管理的规模。企业应当按照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分类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未被国家行业分类的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可根据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登记。二是注意把握企业自治与依法履职的界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支持企业和服务发展为目的,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但是,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其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反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志的基本功能,不使用文字、文字或者其组惠州品牌名称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相关规定予以拒绝或者更正。三是注重处理好分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各地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企业名称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登记企业名称,不得擅自登记应由上级机关批准并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四、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


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加强调研,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一是对于预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直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型或大型类表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标准化的新兴产业或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和专业文件能够进行辅助认证的,可以批准。二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批准文件进行规范。


五、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各地要坚持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控制风险。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一是要加强对申请企业的形式审查和检索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随着“去产能”任务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简单注销的“僵尸企业”,可以适用简单注销登记程序。二是做好风险警示,引导公众充分认识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相应责任,督促相关企业信守承诺,依法清偿债务后再退出市场。三要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衔接。对于不适用或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六、加强企业登记窗口建设。


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着力提升窗口服务现代化水平,打造标杆性政务服务平台。一是要把规范管理放在窗口建设的重要位置,落实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建立窗口人员轮岗和长效管理机制,夯实窗口建设的制度保障。二要大力发展窗口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服务理念,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切实提高沟通协调、宣传引导能力。探索“咨询助理制”,在窗口设立专门的咨询助理岗位,让群众少跑腿,引导群众办事成事,以企业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三是要加强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窗口人员的有效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注重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服务热情,推动窗口工作。四是要做好窗口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充足有力的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业务系统建设改造和窗口设施,缓解窗口工作压力,营造规范、便捷、实用、美观的窗口环境。


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企业登记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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