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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讲讲: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17:45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足以混淆消费者的行为。下面千百惠·边肖将告诉你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欢迎阅读。
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最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领域,侵权人一般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体现在商业活动中,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假。在法律层面,这部法律的规定也比较明确,主要涉及穆棱、道滘镇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对上述两条规定的分析,为便于理解,我们通过排列组合归纳出这类侵权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假冒商品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假冒后的流通市场必然存在行为。禁止和制裁侵权商品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商品的销售和流通进行法律监管。对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一般是商品的经销商。
三。伪造商标标识并协助侵权
在法律上,协助商标侵权的行为也直接概括为侵权。在先进的法律框架下,存在伪造、出卖商标代理和协助侵权两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两者本质上都是方便制造和销售假货。因此,本文将它们归为一大类。详情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假冒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的侵权人一般被认为是从事商标印制的主体,其本质是为假冒和被骗提供便利条件。实践中,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制造商标标识,销售商标标识的,视为侵权行为。
四。替换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是指将自己的商标从相应的产品上去除,换成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标,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也称反向假冒。对于反向假冒,虽然侵权人没有侵犯商标标识本身,但商标标识的价值在于与优质商品的联系和商品来源的区分。优质商品本身是价值的源泉,标识与价值源泉的绑定是有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利。侵权人更换商标的行为等同于剥夺商标注册人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也构成侵权。
五、侵犯产品名称或产品装潢
典型的商标侵权要求侵权人将被诉商标限定为商标使用,而《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品名称、装潢的侵权则突破了商标使用的要求,深圳代理注册公司延伸至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费用是多少?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商品名称、包装的影响,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时,仍可构成侵权,不限于行为人是否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品商标。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严格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但因为立法将其提升为直接商标侵权的范畴。
六。侵犯字体大小和域名的使用
除上述两类侵权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还分别规定了以下两类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位置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品牌名称,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解,也是商标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需要行为人突出相关字号,正常使用字号不在法律限制范围内。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交易相关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电子商务,也属于商标侵权。在网络极其发达的今天,域名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法律将这种不当使用域名的行为归类为商标侵权。
七.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不再赘述。商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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