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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10:47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和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增值税大幅减税,现就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16%的税率调整为13%;如果适用原10%的税率,税率将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原适用16%税率和16%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原税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0%。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前款规定的货物、服务以及开展前款规定的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增值税征免退税率的,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征免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免、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部分视同零参与免、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时间以及发生跨境应税活动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申报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经保税区、保税区出口的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出口的货物、服务和跨境应税活动,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11%的退税率适用于购买离境退税项目的境外游客;9%的税率适用于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游客,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退税率;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5.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点、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停止执行,两年内不再扣除已取得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以前未按上述规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六。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航空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除;(1+9%)&次;9%

3。如果获得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除;(1+9%)&次;9%

4。如果你有其他的票,比如道路、水路等。有了乘客身份信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道路、水路及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1+3%)&次;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平市、天河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七.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加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如果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如果经营期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销售)达到上述要求,则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附加扣除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确定附加扣除政策适用后,当年不作调整,次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当适用的扣除政策确定时,纳税人应计但未应计的扣除可以在当期一起应计。

(2)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扣除。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当期相应减少抵扣。公式如下:

本期应计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倍;10%

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上期期末免赔额加免赔额余额+当期应计额加免赔额-当期减少额加免赔额。

【/s2/

1.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结转下期扣除;

2.税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全额从税前应纳税额中扣除;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的,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至零。未扣除的免赔额可以在当期扣除,结转下期进一步扣除。

【/s2/】(四)减免税政策不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活动,深圳龙岗注册公司相应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纳税人兼营货物和服务出口,发生了不能分割的跨境应税活动,不能附加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当期不能分割的所有进项税& times本期出口货物和服务销售及跨境应税活动& divide当前销售总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附加扣除的计提、扣除、减少、余额等变化情况。欺诈适用抵扣政策或者虚增抵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信用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信用,余额信用停止。

八。从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最终留抵退税制度。

【/s2/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如果按季度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留抵税额。

(三)本期允许纳税人退税的增量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倍;投入比例&次数;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减免税完税证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从事跨境应税活动,实行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适用免税法,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税。

(6)纳税人取得已退抵税额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抵税额。根据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期限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8)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和地方共享机制另行通知。

IX。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s2/]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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