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工商百科

千百惠小编分享:防御商标不被撤三的绝招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30:49

千百惠小编分享:防御商标不被撤三的绝招

3.在撤回程序中,商标注册人提交其在核准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时,可以延伸至与核准商品类似的其他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也可以使注册商标在批准的商品上保持注册状态。千百惠·边肖分享了:防守型商标不被从第三名移走的诀窍。

审查商标

编者按

1。商标注册人在庆典上的礼品或纪念品上使用商标,这是消费者的商业用途,可以断定已经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过。因此,本案对于防御性商标注册人的借鉴意义在于,庆祝活动中的礼品或纪念品的证据可以作为撤销程序中的使用证据,防止相关类别的偃师市、宝安区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

建议以后聚会多庆祝,多送纪念品,哈哈!!防御商标认可的商品为钢笔的,使用钢笔作为纪念品;如果防御商标认可的商品是钻石,将发放钻石。但记得在纪念品上标注防御商标!!!

2.在撤回程序中,商标注册人提交在核准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时,可以延伸至与核准商品类似的其他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也可以使注册商标在批准的商品上保持注册状态。

详见以下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7)京24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 *,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陆金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大公司)发生行政争议,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字第29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27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蔡、上诉人恒大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秋、李婷、上诉人江西恒大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我院接受询问。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复审商标为恒大商标第853410号,于1994年6月24日申请注册,1996年7月7日获准注册。被批准用于第14类: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属餐具;厨房用贵金属容器;贵重金属厨具;切刀;叉子;金、银和勺子以外的器具;贵金属过滤器;贵金属茶具;贵金属牙签盒;贵金属毛巾架;贵金属盒;贵金属钱包;仿金制品;镀金产品;珠宝;珠宝;和贵金属纪念品;钟表及其零件。商标专用权于2016年7月6日到期,江西恒大已申请续展。

2014年10月21日,恒大地产公司以该商标已连续三年停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2015年6月15日,商标局做出商标撤销决定。【2015】Y004534号“关于恒大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决定”为复审商标,以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恒大地产公司的撤销申请。

恒大地产公司不服商标局维持决定,于2015年8月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原因如下:江西恒大向商标局提供的证据未经恒大地产公司质证,恒大地产公司无法得知江西恒大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恒大地产公司委托的专项调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网上调查、档案查询等方式,发现江西恒大公司连续三年未在其所有获批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在商标复审阶段,江西恒大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审查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为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裸色实业有限公司;

2.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恒大牌计时产品的销售发票及收据;

3.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尚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电商网上商城合同;

4.南昌尚易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恒大系列品牌广告的合同、发票及相关宣传报道;

5.2012年10月15日,江西恒大公司委托江西干银科技有限公司代其办理恒大银奖合同及发票;

6.2012年12月21日,江西恒大公司从南昌裸奔实业有限公司和南昌金昌经销部购买了恒大勋章的合同和发票。

2016年4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恒大商标第853410号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认定,复审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是审查该商标在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使用。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分别许可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裸色实业有限公司在第十四类钟表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并不能证明被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具体使用必须结合被许可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西尚易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恒大系列产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晨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江西晨报分类广告认知度书》,但广告内容仅为代理恒大产品的声明,与被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宝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但江西恒大未提供具体广告内容和广告形式的证据,仅凭1600元的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公示。江西恒大委托加工采购恒大奖牌,但未能提交其对外销售奖牌的证据,即江西恒大未将奖牌投入商业流通。

而且根据常识经验,企业定制的带有企业名称的纪念章,通常是作为纪念品赠送给相关客户或消费者,而不是在公开市场上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商业销售。因此,江西恒大的上述行为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2014年8月4日,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钟表,但考虑到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金额仅为76元,销量很小, 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以规避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维护其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而非将重新审查后的商标用于真正的商业目的。

因此,上述发票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商标法意义上被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因此,江西恒大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合法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s2/】江西恒大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2/】一审诉讼阶段,江西恒大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深圳注册公司冒名办理司法程序的以下证据:【/s2/】

1.准备审查核准商品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包括:2013年11月2日江西恒大公司在《证券时报》发布的关于设立江西恒大贵金属交易中心的公告;江西恒大公司于2014年6月向南昌市政府提交的设立恒大金属交易中心的申请;2014年10月,南昌市人民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批准设立恒大金属交易中心申请的请示》;2015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恒大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恒大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标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查看恒大商标在贵金属及其合金上的使用证据。包括:2016年3月15日恒大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与上海银天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2016年3月31日,交易中心与金燕(深圳)贵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交易中心宣传册,恒大20g、100g、1000g银条照片。

3.复审商标恒大在40级金属热喷涂、金属处理、焊接服务中知名应用的证据。包括2015年第40类焊接及金属加工服务中恒大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回复。

4.相关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兴中字第335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被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当事人在复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

【/s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适用2014年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2001年商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江西恒大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钟表及其零部件、贵金属及其制品,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了银纪念章上的复审商标,且银纪念章属于贵金属纪念品,故该复审商标使用于公司认可的贵金属纪念品上。被告人决定的相关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经核准在复审商标中使用的珠宝、首饰、仿金制品、镀金制品、贵金属纪念品属于类似商品,应当保留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认定,被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用于核准的商品类别,属于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更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 .撤销被诉决定;2.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新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恒大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虽然江西恒大委托他人制造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银牌,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了该银牌,因此不能证明其使用了复审商标。

恒大地产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重新审查的商标用于贵金属纪念品,认定事实有误。二、一审法院关于审查仿金产品中的商标问题;认为镀金物品上的注册应该保留是错误的。

江西恒大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上述法律的立法目的,注册商标已经在批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保留注册,也可以保留在与该商品类似的批准使用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委托他人制造1000枚银牌,并标注了复审商标,各方均无异议。江西恒大公司制作了上述1000枚银质纪念章,通常用于赠送客户或对外销售。无论送人还是出卖,都是对消费者(顾客)的商业使用行为,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不当。《类似商品和服务清单》中没有银牌商品,因此该商品应被认定为商标评审中批准使用的商品中的贵金属纪念品。因此,在规定期限内,复审商标使用在贵金属纪念品上,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保留。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中核准使用的商品中的珠宝、首饰、仿金制品、镀金物品、贵金属纪念品为类似商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鉴于在贵金属纪念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还应保留珠宝、首饰、仿金制品、镀金制品上的复审商标注册。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恒大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均已交纳)。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刘辉

刘庆辉法官

毛·田鹏法官

2017年5月19日

书记员刘

(文章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商标撤三申请

上一篇:千百惠小编解答:出纳员工借款应该如何记账     下一篇:千百惠小编详谈:如何签好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