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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能否注册商标 有没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25:28
要取得进步,就前进吧。我想学习。让学习变得更容易。互联网+教育平台我想向其学习的运营商快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步公司)本想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引发商标确认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相关公众很容易将第20689817号“我要学”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认定为标语,没有显著特征,在深圳注册公司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报税,快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中获得了显著特征。据此,法院最终驳回快布公司的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东城区,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小跑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旗下有三个品牌:想学学快,爱青苗。2016年7月,快布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被指定用于培训、教育、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41类服务。
商标局经审查,以争议商标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决定驳回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公司拒绝受理,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未获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该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迅速声称争议商标使用后信誉较高,与公司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我想学的短语不常用,意义重大。与我想学的相似的短语已被批准注册。如果争议商标不能注册,将损害其平台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不得不学习使用现有的商标诉讼常用语句,相关公众难以认定其为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不能在指定服务中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同时,快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注册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此外,商标审查和审理遵循案件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是否核准注册的自然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快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迅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快布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
广告语言和标语用词是否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需要从争议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指定使用的相关性角度,考虑争议商标的短语或句子是否为商品或服务的指定使用领域的常用词。如果某一种广告语言在商业活动中可能是通用的,相关公众可以很容易地将其认定为一种宣传商业理念的口号或广告语言,但不能将其认定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就会缺乏意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学习表达的意思显然与指定的培训、教育等41类服务内容密切相关。在该领域,使用该商标进行诉讼很容易被相关公众认定为广告用语,但不能与某个服务提供者产生关联,从而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具有宣传效果的广告语言和标语文字,经特定主体长期广泛使用,能够形成商标显著特征的,可以由具有商标标识的相关公众识别,也可以注册使用为商标。但在实践中,对此类证据材料的审查较为严格,不仅对数量要求较高,而且注重审查争议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
文章关键词: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上一篇:千百惠小编整理:公司零申报的误区有哪些 下一篇: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