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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29:10
【/s2/】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律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结合实际试用工作,
【/s2/】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专长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与确认等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五)本南安、马冲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案件。,受审判监督程序制约;
(六)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案件,罚款、拘留决定、复议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申请等。;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知识产权法院。
第四条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程序信息公开网、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裁判文书。
第五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网络视频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
第六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现场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成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也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和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高级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条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加强对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判决标准和审判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检察院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应当在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审案件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应当在2019年1月1日前作出。依法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公司名称登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准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前款规定的案件,2019年1月1日基层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当事人对其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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