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外企在华商标诉讼对我国企业海外商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32:00
走出去、引进来一直是静安区的事,罗湖也是改革开放的主旋律之一。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中国在吸引外资、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对外开放水平迈上新台阶。与此同时,海外注册商标事件频发,如智利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注册玩具礼品企业、韩国镇江注册食醋商标、德国王致和注册商标等相关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注册商标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全球的障碍。
外企在华商标诉讼对我国企业海外商标维权的启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品牌权益保护压力。在诉讼领域,除了对深圳宝安培训公司注册商标侵权提起附条件权利诉讼外,还应积极应对注册抢注者发起的侵权诉讼,以及针对注册抢注者的商标无效诉讼。外国公司在华商标权保护也面临类似问题,管理水平高,诉讼能力强。相关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政府和企业借鉴。
一、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状况与直接商标侵权相比,中国企业海外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和难点是他人的注册商标。除少数相关案件外,大部分都是高价结案、换标或退市,海外维权难。
1.受害者的类型非常广泛。从标识行业来看,除了华为华为、海信海信、联想等强势制造品牌。,老字号餐饮品牌如王致和、狗不理、贵法香十八街等也是重灾区。从标志的类型来看,无论是一般商品、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如龙井、碧螺春等。,被广泛侵犯;从侵权领域来看,既有欧美日韩等发达市场,也有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市场。
2.侵权主体多样。首先,批量注册他人商标或其他标识,通过销售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被商业实体注册,然后胁迫权利人购买以获取利益。注册主体多为国内或中国背景,如、金等德国华人零售公司注册商标案。二是代理商注册,还有一些代理商的生产、销售或服务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许可人的商标,如本案中日本餐饮代理商注册了狗不理商标;三是竞争对手抢注商标,竞争企业抢注商标是为了阻止相关实体进入市场,比如西门子抢注海信在德国的字母商标。
3.对策很薄弱。一是投资购买商标,向注册人支付费用后再将相关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二是更改商标内容,如联想原英文名Legend注册后改为发明词Lenovo;第三,放弃相关市场。比如Hero Pen的注册商标在日本注册后,最终因为不愿意支付注册费用而退出市场。四是开展诉讼维权。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坚持诉讼维权,但维权案件胜诉的整体比例有限。
4.反映的问题。一是缺乏商标战略意识,缺乏海外进入,商标先布局,未注册商标或注册不及时,商标注册和检索能力差,后续维权往往被动;二是市场调查和维权能力差,对国家相关法律缺乏了解,缺乏取证意识和能力,诉讼维权意愿弱;第三,国家和机构层面对维权缺乏支持,国家和协会层面维权没有合力和影响力。
二、外企在华诉讼维权状况目前,在华外资企业在打击商标侵权、注册商标后应对商标侵权、主动对注册主体提起商标无效诉讼等方面有更多的手段、能力和经验,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维权成功率较高。举三个例子:
案例一:淘宝城假货销售案被告人李某作为韩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店铺在销售假货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扩大经营费、统一组织人员布置隐蔽房间、隐藏人员等方式,负责淘宝城内店铺的出租和日常管理。,就造成了大规模的假货销售局面。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商场商户因销售假货被定罪的案件33起,涉案金额3亿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是市场经理的实际控制人,万作为提供装修服务的共犯被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案例二:维多利亚秘密商标侵权案原告斯科塞斯公司、毛案案案案外人威米公司进口于中国,代理人吉世美公司、万事达卡公司认为其在专卖店销售的香水等产品侵犯了其对sheerlove等文字、图形商标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相关主体注册了近800个与境外知名香水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误导公众、谋取利益的意图,确认了威米公司对相关产品包装的在先著作权,驳回了商标注册人的侵权主张。
案例三:乔丹的姓名权案例:中国乔丹公司注册乔丹乔丹等商标。美国公民、篮球明星乔丹以相关商标损害其在先姓名权为由,提起商标无效诉讼。他的所有主张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都被驳回。再审审理中,法院认为,涉及中国乔丹的三个商标损害了美国公民乔丹的在先名称权,应予撤销,但涉及拼音乔丹及相关组合商标的商标并未损害在先名称权,因为美国公民乔丹不享有名称权。
第一个案例是商标侵权刑事案件。虽然是国家公诉,但权利人在此前的侵权调查和行政举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打击商标侵权最严厉的手段,它与商标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形成了严密的侵权保护网络。打击对象不仅有直接实施生产、销售等侵权犯罪的人,还有故意帮助实施侵权犯罪的公司和个人,如上述案件中的现场管理人员、装修服务人员等。除了聘请调查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为执法机构提供线索、进行侵权诉讼等。,其工作还注重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委员会等组织,通过评选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连接两法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商标保护意识,与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形成一定互动,提升打击侵权的意愿。
第二个案例是公司logo涉嫌被注册起诉后应诉的案例。本案中,原告通过批量注册,将与威米公司香水同名的英文字符加中文翻译及相关图形注册为商标,并起诉威米公司关联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香水等产品侵权。威米公司在国内没有对其香水名称进行保护,保护策略存在缺陷。在不利情况下,以下应对策略值得学习。一是积极应诉,确定辩护策略。魏密的政策对诉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属于非商标使用;2.在先包装艺术设计著作权的在先权利抗辩:3.原告恶意抢注、恶意诉讼抗辩;4.抗辩使用标识不会造成产品来源混乱;5、正当防卫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抗辩事由是相通的,涉及商标侵权抗辩的主要内容。第二,证据极其详细。鉴于在先权利,列出商品包装设计图、人员声明和公开发布。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提供原告无合理理由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的记录。有上万页的证据材料,对法官的内心定罪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及时提起商标无效行政程序和诉讼,拆除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商标最终被撤销,证明了民事案件认定的正确性,也防止了相关恶意诉讼的发生。
第三个案例是针对注册商标的无效诉讼。中国商标是提前注册的,乔对中国乔丹公司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已经很多年了,公司经营也形成了较大规模,再次维权难度较大。在某些情况下,乔丹最终能赢。第一,相关程序足够清晰和穷尽。在最高法院再审前,该案经过商标有效性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一审、二审司法程序,最终在最高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中赢得了机会。第二,充分熟悉和准备实体法。最高法院对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要求,一般要求案件本身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笼统、模糊,需要在案例中不断澄清。乔抓住了这一点,从明确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及应达到的效果等角度对攻防进行了论证,为再审法院变更原判,最终实现案件变更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华维权:一是拥有良好的诉前商标保护监测体系,包括设立总部直属商标保护部门、完备的商标监测注册体系、市场调研网络和内部数据留存体系,建立全面的维权体系。二是诉讼中有完整的诉讼机制,应聘请熟悉相关国家诉讼制度和实体法的专业法律团队,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并具备提供必要证据的能力。
三、我国商标海外维权的借鉴借鉴外国公司在华的相关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的海外维权水平,最直接的就是提升企业在商标诉讼中的意愿和能力。相应地,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机制,国家和社会也应给予足够的支持。
(一)诉讼经验
1.了解相关法律。以德国市场为例。实体法方面,德国法律和判例对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有详细的区分和解释。对于代理抢注,其要件包括代理合同或类似法律关系的存在。侵权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主观恶意是指未经授权人同意。根据判例法,同行抢注行为的恶意认定包括抢注人知道相关商标在境外注册,且可以预见该商标将在德国使用;预约抢注行为的恶意认定包括抢注者的经营领域在于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缺乏商标使用意图,目的仅在于将商标转让或授权给他人获取利益。程序法方面,注册商标注册后,担任注册代理人的注册人可以在商标按规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对于所有恶意抢注,注册人可以以恶意为无效理由申请撤销商标,商标被撤销后,相关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注册商标;注册代理人已转让给第三方的,可以请求转让给中国企业,但有三年期限;此外,德国法律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可以要求擅自占地者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诉讼策略的制定必须基于对相关法律的充分了解。
2.诉讼策略的制定。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但背后的商标侵权制度和理念是相似的。它们是审查商标权依据的第一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第二步,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三步。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分析,制定诉讼策略。
在处理他人注册商标后提起的侵权诉讼时,应从商标侵权抗辩的角度重点确定诉讼策略。商标不侵权的常见抗辩理由如下:1。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抗辩;2.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抗辩包括指示性使用,即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表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如真实转售、售后服务、配件组装等。、以及描述产品本身而不是指示商品来源的指示性用途等。3.抗辩使用标识不会造成产品来源混乱;4.在先使用和在先权利抗辩,前者是指在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前对相关商标的使用,后者是指著作权、姓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他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取得的;5.合法来源抗辩的,免除赔偿责任;6.原告恶意抢注及恶意诉讼抗辩。在处理相关诉讼的同时,可以同时启动相关商标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和诉讼程序。
在针对他人的商标无效诉讼中,应重点关注自己在先权利的基础、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以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
3.证据的相关性。在国外提出商标异议或主张权利时,要注意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收集证据,证明他人的抢注主观上是恶意的,客观上是注册的。能够证明主观恶意的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的通信往来、产品加工或独家代理合同、对商标使用费的书面要求以及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客观证据主要是中国企业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包括商务文件、票据、合同、广告、宣传册、参展证明等。中国企业作为商标持有人,在提出异议或主张时应注意举证时间,尽量一次性提交所有可信的证明材料。
(2)政策支持和企业管理
1.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支持权利保护。第一,赋予海外企业组织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协调海外权益保护,包括接受企业关于海外知识产权的咨询和服务;为企业境外诉讼提供协助服务;定期研究制定反映海外维权情况的调查报告。二是设立境外维权行业协会和分支机构。相关境外企业作为成员参与,沟通行业保护现状;制定行业保护相关意见,定期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权能力强的大企业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维权;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业协会建立联系,交流问题处理方法,畅通媒体。
2.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第一,成立专门机构。在企业内部设立总部直属的品牌保护部;建立完整的商标监控体系,充分利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系统注册商标和防御性商标;与相关产品包装、企业名称、装潢等相关的其他权利。辅以交叉保护系统;注意保留商业宣传、合作等证据。二是完善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行政、民事、刑事多方位的侵权打击体系;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和调查公司建立商标检索系统;重视商事调查在发现侵权及相关诉讼中的价值;与相关市场政府执法机构良性互动。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注】
[1]参见赵毅,“应对德国或欧盟恶意注册商标”,载于《中国商标》,2011年11月。
[2]见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总(执)字第50号
[3]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治)初字诺。401-406民事判决。
[4]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15、20、25-32号行政判决书。
[5]参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质量品牌保护委员会发布的2016-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及两法衔接典型案例。
[6]参见赵毅,“应对德国或欧盟恶意注册商标”,载于《中国商标》,2011年11月。
[7]参见刘缵国,“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其启示”,载《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4月。
文章关键词:公司注册申请商标商标变更转让商标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买商标上一篇:千百惠小编讲解:注册公司网上递交材料时的电子签名是 下一篇:药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