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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35:42

药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注册商标

一个与众不同且易于识别的通用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药品通用名虽然属于通用名,但药品专业性很强,具有特殊属性,关系到国家健康。能否参照普通商品通用名标准作为注册商标?笔者想从七星华佗一案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案情简介

广州白云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331058号“七星华佗再制造商标”,并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获准用于人类医药、医疗药品等商品的第五类,该商标的独占期至2020年2月20日。

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第990656号华佗再制造商标、第10862624号仲晶华佗再制造商标均使用华佗再制造丸作为通用药名。

经调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根据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摘录页的记载,华佗再造丸为中药通用名,争议商标七星华佗再造丸含有华佗再造药,作为商标用于人类医药、医疗营养产品等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商品的性质和功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因此,争议商标应被宣布无效。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中提到,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使用后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性质和功能的误解,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保留注册。

  二、 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中,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均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摘录页证明华佗再造丸为通用名,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争议商标虽含有通用名,但争议商标整体意义重大,应继续有效;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第五类人类药品、医疗营养产品、净化剂、医疗药品等商品中使用的通用名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属无效。鉴于上述差异,我们首先从立法规定上分析通用名的概念。

(一)通用名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案件的决定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通用名称包括法定商品名称或者习惯商品名称。其中,法定通用名是指依据法律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命名的商品通用名;既定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可以指代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基于全国相关公众的共同认识,但由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此外,被专业参考书、字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也可以用作标识由约定建立的通用名称的参考。一般以商标申请之日的事实状态为判断时间。登记核准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根据登记核准时的事实状态判断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二)通用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通用名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称,属于公共领域,而商标权是排他性的。因此,《商标法》规定,只有产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产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但在一定条件下,通用名也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即用于获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整体显著性时,应以使用该商标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的一般知识为基础。即使商标标识包含描述性元素,也不影响其整体显著特征;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的方式表达,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视为具有显著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通用名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通用名的具体应用

本案中,七星是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将争议商标七星华佗重新创制为七星品牌+通用名称,具有较强的意义。实践中,为满足商标整体意义,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许多与本案商标类似的商标,以区别性标识+通用名称的方式被核准注册,如第332502号雀巢咖啡商标被核准在3001集团咖啡产品上使用,第13741117号吴健干红商标被核准在3301集团酒等产品上使用,第2021135号大众商标被核准在1001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在第五类人类药品、医疗营养、净化剂、医疗药品等商品上注册。前述商标结构能否适用于药品商标注册,还有待商榷。一方面,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毒品不仅专业性强、晦涩难懂,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生命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特殊性,药品的通用名与一般商品的通用名略有不同。

  三、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标名称和药品名称的概念

(一)药品通用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通用名是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已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等。

药品通用名多采用专业药品名称,反映了一类药品与另一类药品的根本区别。它们是由药品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的,而不是由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决定的。它们在全世界都是统一的、普遍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药品通用名的定义不同于普通商品。

(2)药品商标名称

药品商标名称是指在药品上使用的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药品与他人产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等。,而药品商标只能是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

法律对药品名称没有明确的概念,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条例》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仿制药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禁止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未经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药品名称。因此,独立于仿制药名称的药品名称的概念是存在的。根据原卫生部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命名原则》的记载,药品可以有其他特殊的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包括mbth和中文名称)不允许作为药品的通用名。药品通用名(包括INN)及其英文专用词干和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或用于构成商标注册的商品名。

(四)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药品受众的不同,有三个名称,侧重点不同。药品通用名主要面向专业人员,既方便了药品管理,又统一了药品标准。商标不仅能识别药品的产地,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药品的内在质量。有些药品的通用名冗长晦涩,消费者不容易记住。但是商标可以在很多药品上使用,只能区分药品来源,不能区分药品种类。[1]因此,药品名称的作用不能被药品的通用名和商标所取代。经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具有规范性,方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还能区分药品种类。

  四、药品通用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药品通用名属于通用名概念,应符合《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的相关规定。此外,基于药品通用名的特殊性,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或医药商标需要详细分析。

(一)仅以药品通用名申请注册商标的

药品的通用名也属于通用名。一般来说,仅以药品通用名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允许药品的通用名注册为商标,商标所有人就会垄断公共利益,无法有效区分药品来源,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但在行政复议中,基于历史渊源、市场结构划分、商品普及程度等因素,存在部分药品通用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如片仔癀、八宝丹商标等,但意义重大,可以与企业形成对应关系。

(二)药品通用名作为药品商标注册申请的组成部分

作为普通商品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核准注册。例如,上述雀巢咖啡大众和吴健干红在咖啡、汽车和葡萄酒产品上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商标不仅整体意义重大,而且其包含的通用名范围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几乎相同,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可以注册。

对于仿制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已经作为仿制药名称使用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但未明确仿制药名称是否不能作为药品商标或者药品商标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如果标注标志加药品通用名申请商标注册,如果申报商品大于通用名药品,且用于通用名以外的药品,消费者可能会误认,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虽然大众雀巢咖啡商标也在深圳前海注册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这是一家除汽车和咖啡以外的类似公司,但基于药品的专业性和重要性,笔者倾向于严格把握标准。如果被标注的商标和药品通用名申请注册,且申报商品与药品通用名一致,放弃通用名部分的专有权,则商标是否可以被核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含有药品通用名的标识不能在任何药品上注册,[2]《药品命名原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品通用名(包括INN)及其英文专用词干和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或者构成商标注册的商品名。有人声称申报商品与药品通用名一致时可能成为注册商标,[3]因为在实践中,将部分药品通用名的商标注册在与药品通用名一致的药品上不会带来不良影响;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药品通用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药品命名原则》和《法律》的有效性不在同一水平,制定时间相对较长。在行政复议中,不仅有洪湖、高明区的商标作为与通用名一致的商品类别中的组成部分申请药品通用名注册,也有在大于通用名的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如:第18563381号福运三七商标获准用于第五类人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第13704769号甘草娃娃商标获准用于第五类人药、医用营养制品等商品。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统一行政和司法裁量标准。

(三)使用非标准药品通用名申请商标注册的

非标准通用名包括使用通用名的成分或与通用名相似的标识。如果这种情况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能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而面临被驳回或者无效的风险。

具体来说,在启明星华佗再创作的案例中,虽然华佗再创作丸的药丸代表了药物的物理状态,但仅一字之差的华佗再创作有其独立的意义,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便于相关公众联系神医华佗。如果用于人类医药、医疗营养产品、净化剂、医药药品等医药相关商品。,相关公众很容易关注商品。因此,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广州白云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无效的裁定。[4]2017年,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其中指出,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患的中成药名称,以及不正确、不科学、低俗、迷信的名称,必须更名。相信此举后,相关公众试图在药品通用名中使用具有其他含义的词语申请注册商标的误认情况将会减少。另一种仿制药名称的非标准使用,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仿制药名称相似。如在康复新案[5]中,二审法院认为康复新为仿制药名称,将争议商标康复新作为第五类滋补品、人类药品等商品中的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产生误解,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药品及其组分的通用名在药品以外的商品上申请注册。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仍然可以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来判断。如果在兽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商品上注册人类医学通用名,可能会因为容易被消费者误认而被驳回注册申请。但如果用于与医药产品有较大差异的商品或服务中(如第38电信服务),虽然《药品命名原则》第15条规定药品通用名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笔者倾向于将其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0条中的医药商标,赋予此类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从商标查询结果来看,很多商标都含有三七、甘草等药品的通用名。也在各种商品类别中注册和使用。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它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与国民健康息息相关。药品的通用名不同于常规可以确立的普通商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企业只能在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严禁滥用和假冒商标。因此,为了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药品通用名不仅要满足申请通用名注册商标的条件,还要充分考虑该商标是否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避免消费者对药品功效的理解出现偏差,损害健康。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文章关键词: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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