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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7:57:4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

近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项重要的所得税管理政策,该文件将对纳税人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费用时,应当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如今,经济业务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广泛采购渠道,注定了企业获得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化,包括国内和海外来源的差异。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可以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分单、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据等。,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核算费用(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

从中国取得的外部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其对应项目是否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的,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有效抵扣凭证。应税项目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购买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增值税应税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如果对方是单位,将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具体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

1.购买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或个人的应税项目,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代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2.从国内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采购企业自行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采购发票。

3.非金融企业发生的对外贷款实际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以及金融企业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要求的付款收据和发票,并辅以借款合同(协议);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本省任何一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

(三)融资服务费、融资咨询费、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4)在符合要求的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者向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支付的公司(统一借款人)利息如何填写,集团所属金融公司深圳公司注册监事应取得符合要求的统一借款人开具的免税发票。

4.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通过缴纳高铁等铁路运输费用取得的铁路票据(如高铁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应税项目发票另有规定的票据,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水、电、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费用。企业出租(包括作为单一承租人出租)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出租人开具发票作为应税项目的,以出租人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的,以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如果收款人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销售金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7.缴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纳各种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表格形式的完税证明。

9.拨付职工工会经费,并出具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土地出让金的缴纳,由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机关出具财政票据。

11.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征缴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2.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代收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补充)缴款书和银行转账凭证。

13.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管的捐赠票据,如公益单位接受捐赠的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当以其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金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社会组织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出具的捐赠票据。

14.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取并允许扣除的费用和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基金征收凭据)等。

15.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税务那曲、红梅镇税前扣除凭证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

16.违约金和非价格费用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拆迁补偿等非应税项目。,并取得加盖收款人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人签字的收据、收据或收据花名册等。,并附合同(如拆迁补偿合同)等凭据及收款人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佐证。

17.从境外购买并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使用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以及相关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保管好相关合同、收款人签署的收据、付款单据等。供日后参考。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有疑问,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员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由税务机关审核。

18.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或者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扣除。

如扣除R&D费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R&D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根据个人开具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加计扣除。

19.对于已签订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支出中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纳入本方企业进行扣除,不得计入本方企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限额,但需按约定提供共享协议并收取。

20.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分摊的,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与他人共享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个人以分摊方式共同接受中国境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费用的,分摊到外部的企业应当使用发票和分单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当使用企业出具的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消耗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表、支付员工工资的工资表、出差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单据等企业制作的内部凭证。

23.境内居民企业按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技术成果认可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提供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

2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税前扣除及相关凭据的特殊规定

企业应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以备日后参考核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即使某些特殊费用达到规定比例,已取得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例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即使取得有效的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企业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发行股票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支出非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用于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的计算折旧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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