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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8:05:5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修订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加强监管完善服务税制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现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加强监管完善服务税制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现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管办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和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旧、减免税收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等。

第三条名称、政策大纲、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信息、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优惠项目详见本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和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实行自主办理、申报享受,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信息,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账簿、说明等信息。留存信息备查分为两类:主要留存信息备查和其他留存信息备查。主要留存备查信息由企业根据《目录》所列信息清单编制,其他留存备查信息由企业根据优惠条件编制。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收集整理留存的全部资料备查,供税务机关核对。

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或者享受的优惠项目按规定分别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项目或者项目分别收集、保存信息备查。

第八条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和实行合并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项目的,由居民企业总机构和进行合并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征收并保存资料备查。实行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场所,如能按规定向深圳市专业代理公司登记享受优惠事项,由实行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场所负责收集、留存参考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实行合并纳税的,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参考资料清单发送至总行和实行合并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中留存备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的信息,自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优惠项目,严禁擅自改变优惠项目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中,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提供留存信息备查,以证明优惠项目符合条件。其中,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享受优惠项目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应按《目录》后续管理要求所列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发现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依法缴纳税费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资料备查,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状况、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一致的。,且无法查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田门、大岭山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管办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和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旧、减免税收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等。

第三条名称、政策大纲、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信息、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优惠项目详见本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和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实行自主办理、申报享受,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信息,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账簿、说明等信息。留存信息备查分为两类:主要留存信息备查和其他留存信息备查。主要留存备查信息由企业根据《目录》所列信息清单编制,其他留存备查信息由企业根据优惠条件编制。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收集整理留存的全部资料备查,供税务机关核对。

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或者享受的优惠项目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项目或者项目分别收集、保存信息备查。

第八条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和实行合并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项目的,由居民企业总机构和进行合并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征收并保存资料备查。实行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场所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项目的,由实行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场所负责收集、留存参考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实行合并纳税的,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参考资料清单发送至总行和实行合并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中留存备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的信息,自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优惠项目,严禁擅自改变优惠项目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中,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提供留存信息备查,以证明优惠项目符合条件。其中,享受国家规划布局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项目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应按《目录》后续管理要求所列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发现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依法缴纳税费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资料备查,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状况、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一致的。,且无法查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

【/s2/】为实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完善服务的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重新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释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面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全部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纳税流程、精简涉税信息、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加强监管和改善服务,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办法》。

二。重大变化

(一)简化优惠项目的处理方式

根据《办法》,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项目均通过自主办理、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等方式办理。企业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纳税人分支机构备案优惠项目清单》及享受优惠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即可享受优惠项目。所有原始备案信息将作为留存信息保存在企业中备查,以便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提供后续核查。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是优惠项目项目名称统一,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统一优惠项目名称。,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项目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完善了政策摘要和主要政策依据的内容,细化了主要留存信息以备日后参考。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的项目,明确了优惠项目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对留存信息的管理,以备将来参考

留存备查信息是指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账簿、说明等信息,用于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同,很难列出所有留存的信息供将来参考。因此,《办法》将备查留存信息分为主要留存信息和其他备查留存信息。企业应根据《目录》所列清单,收集整理主要留存信息备查,其他留存信息备查由企业根据优惠项目自行收集,帮助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所得税制,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享受优惠项目的,由总行负责统一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但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自主享受优惠项目的,由分支机构负责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例如,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位于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并享受优惠项目的,分支机构负责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同时将留存备查信息清单提供给总行汇总。

留存信息备查是企业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项目要求的直接依据。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全面收集、整理、认真判断。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的数据由税务机关收集整理核实。如企业享受《目录》第一项优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则应于4月30日同步收集整理第一项优惠的留存参考资料。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场所,可按规定自主享受优惠事项。最终结算后,除需要收集整理留存参考资料外,还应将留存参考资料清单报送总行汇总。例如,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的,分支机构将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并于4月30日同步收集整理第63项优惠留存参考资料,并将参考资料清单报送总行汇总。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目录》所列优惠时间在预缴申报时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项目。

享受优惠项目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信息备查,并对留存信息备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资料备查,或者提供留存资料备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一致的。,且不能证明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五)后续管理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进行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资料备查。其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如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项目,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应遵循《目录》后续管理要求。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应于4月30日同时收集整理留存信息备查,并按照第45项优惠后续管理要求项所列信息清单,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定,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和后续管理进行。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结算及后续年度优惠事项的办理。企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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