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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发布时间 : 2021-10-03 09:57:4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应当征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分支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定原则,不具有选择性。
笔者建议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加强对57号公告的学习和了解,按照规定梳理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将需要汇总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信息记录在主管税务机关后,分支机构将随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维护企业所得税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57号公告主要阐述了总支机构的计算和缴费申报规定(即总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笔者提醒,未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也要注意当地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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