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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异常税务凭证?

发布时间 : 2021-10-03 09:57:43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情况一


对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暂不扣除未扣除的异常凭证,应转出已扣除的进项税额;


情况2


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对尚未退还的异常凭证,暂停出口退税,已退还的应补缴退税款;


情况3


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办法,即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抵扣,已抵扣的抵减可抵扣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为取得异常证明的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者申报抵扣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非正常凭证并已申报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信用A类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请核查。如果确实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转让进项税、收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抵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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