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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21-10-03 09:57:5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新评估和重新评估纳税信用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确定之年内,填写《纳税信用重新评估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估。
进行评估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将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反馈给纳税人或者为复评结果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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