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工商百科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28:5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出口退运有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运回国内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时已征税的予以退还。二、对于符合第一条要求的货物,申请出口退税的,退(免)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现行规定缴纳。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非税收入手续的,应当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对符合第一条要求的退运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出口货物退返增值税、消费税不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已申报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5.对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当提交退货原因的书面说明,证明货物是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退货的,海关应当根据退货情况及其说明办理上述手续。不及物动词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注册公司补贴司负责解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一篇:企业营业执照为什么会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存在哪些     下一篇: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标准和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