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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1:18:24

0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1。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取消认证确认期、审核比对和抵扣申报期。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时限的。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深圳中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年度第36号、2018年第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进项税额继续为
0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3%下调1%。但由于会计差错,9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有的征收率为1%,有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为3%的发票因无法联系到买方而无法再收回。那么,征率为3%的错开发票,是否应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收回发票原件并开具红字发票吗?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复工复产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征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在莆田市、惠阳按1%的减征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享受减征1%政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内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使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普通增值税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格式文件阅读器,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4。不交税怎么扣桥闸通行费发票?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按以下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暂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费用为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除;(1+5%)&倍;5%
(三)本通知所称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照规定设置、收取的过街道路、桥梁、大门的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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