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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1:21:26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1。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应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对于应税产品的连续生产,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另一种类型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非应税产品。为保证不重复征税、不漏税、不漏管,若用铁矿石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如用铁矿石连续生产铁精粉,则铁矿石转让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冶炼用铁精矿等不征税产品的生产,在转让过程中应缴纳资源税。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张伟龙华区)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资源税,包括纳税人使用应税产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计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何掌握不同的税目?

答:《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允许在深圳注册代理工商公司的,适用较高适用税率。这里的不同税目,要根据资源税税率表所列应税产品的详细类别来掌握。比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矿产品是不同的税目,盐下的钠盐、钾盐、镁盐、锂盐等矿产品也属于不同的税目,所以销售或销售数量要分开核算。

考虑到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受税主体可能设定不同的适用税率,为确保申报准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税目下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以适用税率较高者为准。比如江苏省规定铜矿石和选矿产品分别适用3%和2%的税率,那么该省铜矿石和选矿产品的销售也需要单独核算,资源税要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申报。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包括增值税和杂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含增值税。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则允许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包含在销售金额中的相关杂项运输费用。相关杂项运输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资金以及运输、销售发生的装卸、仓储等杂项费用。该规定延续了现行资源税政策,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不含增值税,同时允许扣除符合条件的计入销售的杂项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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