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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31:02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延期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 2020年至2020年12月3日,咸宁市石龙镇1号,【/s2/】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办理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直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期间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共同缴纳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s2/】具体来说,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您的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只需按期申报,相关税种可延至2021年1月报告期末。如果您是定期账户,您的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也将被扣除,直到2021年1月报告期结束。另外,如果你有买房、买车、结算积分等特殊需求。,您也可以选择不享受此政策并在确认后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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