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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享受减免税优惠,这10个问题大家很关注
发布时间 : 2021-12-23 06:25:14

随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很多纳税人享受到了减税降费的好处,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关注纳税人需求,收集并解答了大家最近关注的热点问题,让我们一起研究一下。
1。我公司是危险品运输企业,与当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输给当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公司运输医用酒精收入能否享受该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月14日、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在官网公布了《疫情防控(医疗应急)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根据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包括医用酒精在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因此, 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的运输收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销售5万元属于免税政策适用的生活服务业务。我公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四分之一为一个纳税期的,按季度销售)月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
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你公司生活服务收入5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担心国家出台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复工,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降低到1%。请问在计算公路客运的投入扣除时需要调整扣除率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3%征收率;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被暂停。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降低1%的预扣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道路、水路等其他票证的纳税人。具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道路、水路及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除;(1+3%)&次;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与3%征收率(预征收率)相关的调整项目,不会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通过取得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票证计算抵扣客运进项税。
4。我公司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苗的研发。由于R&D工作的需要,我公司最近在中国购买了一些R&D设备。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R&D机构设备采购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R&D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将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D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
5。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了保证疫情期间居民的蔬菜供应,我公司不仅供应自产蔬菜,还采购了一些农民自己的蔬菜,销往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外购的蔬菜,是否都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外购蔬菜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待遇。花都区兰溪
6。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专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与黄冈市的超市相连。为了保证黄冈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放心吃肉,我们设法从各地运输了大量的新鲜猪牛羊肉。卖给超市的鲜肉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和超市企业销售的新鲜猪牛羊肉,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待遇。
7。我单位将一个废弃仓库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治疗医院,用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治疗新冠肺炎患者。请问免费转让废弃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销售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需要视为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将废弃仓库无偿移交给医院用于新冠肺炎患者治疗,属于公益或公益性质的不动产无偿移交,无需视同销售或缴纳增值税。
8。我们公司租出了一栋办公楼和一个地下车库。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免收租户一个月租金及长期车位一个月停车费。请问我们公司免交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交增值税作为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税发〔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就约定了免租期,免除租户一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不需要视为销售或缴纳增值税。
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量退税政策后还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取得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
你公司根据8号公告取得增值税退税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从事重点保底物资防控企业的退税条件,又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条件,应该按照哪些规定申请退税?我可以随意选择申请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最终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税收抵免(允许增量税收抵免=增量税收抵免&倍;投入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你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可以根据不同的退税政策选择申请退税。比如2020年1、3月份我们选择按照84号公告申请退税,2月份我们选择按照8号公告申请退税,8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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