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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热点问题集锦
发布时间 : 2021-12-23 06:52:31

征收商品和服务税的热点问题
【/S2/】no . 1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开具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难以收回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然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适用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的荆门、南山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有相关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上述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相应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按照8号、9号公告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S2/】二、我司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供员工在新型冠状病毒中使用,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投入是否适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扣除?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3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性酒店,从事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了生活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是否可以放弃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具体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生活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两种应税行为,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免税、减税应税行为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
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放弃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能申请住宿服务增值税免税。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S2/】no . 1、我公司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为了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也生产一些与疫情无关的其他物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费用?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S2/】2、疫情期间,我公司支付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支付给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现金补贴,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税前扣除。
第三,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由于疫情,几年前订的一些宴席取消了,采购的食材卖不出去,变质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亏损扣除?
答:该食品属于餐饮企业库存。如果深圳在不良时可以注册为公司,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无需提交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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