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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二)?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15:42

11。我单位和职工个人进行符合条件的捐赠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全部扣除,不存在扣除不足的问题。如有损失,可按规定正常结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政策体系框架下,没有关于后续年度结转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对象为医务人员)能否享受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第三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纳税人为公益或为社会公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不视为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保险公司为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提供免费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根据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为公益事业或为公众提供的免费服务,不作为增值税销售处理。
13。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开具了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难以收回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然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适用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深圳注册公司是否为默认社保开户?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有相关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上述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相应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按照8号、9号公告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14。纳税人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暂时不能作废,开了一张红字发票,按照文件要求准备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请问二月份有没有可能申报增值税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适用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免税情况,先申请2月份到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享受优惠前需要拿回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吗?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先享受免税,然后在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具红字发票吗?享受后续折扣时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适用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纳税人适用与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根据上述规定,如需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取消原发票,只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回换发发票后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待遇时,如果开具的普通发票有税率或征收率一栏的,应在税率或征收率一栏填写免税字样。
16。我们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新型冠状病毒。买的时候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投入是否适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扣除?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如果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必要生活物资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该如何判断公司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的收入,是指为居民提供个人快递服务的收入。
18。2020年2月,清远适用增值税,越秀区上报的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8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确认期限是否会延长?
甲: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国税发〔2020〕27号),2月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期限也将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19。因疫情原因,我公司对长期租用我厂厂房的企业减免三个月租金。这三个月的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既然已经提前收到房租,并给对方开了发票,退了三个月房租后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您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金增值税政策。由于贵公司已提前收到租金并开具发票,应就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开具红字发票,以抵消相应的租金金额。
20。我们工厂正在生产无纺布。因为疫情的原因,口罩的需求量猛增。我们专门以平时工资的五倍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始工作。区政府给我们工厂发放了启动补贴。这种补贴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发放给你厂的启动补贴与你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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